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发〔2017〕21号有关内容的通知》(淄发〔2018〕39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办发
〔2017〕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招商引资工作方面
(一)明确重点招商方向和目标
1.重点产业招商。紧紧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高质量发展,坚定落实区委“三三四”工作部署,突出做好“高、新、轻、绿”四篇文章,重点围绕省“十强”和市“四强”产业,在工业发展方面,大力打造新材料、新医药、电子信息、精细化工等产业集群;在城市发展方面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特色产业,鼓励“招大引强”。
2.重点园区招商。紧紧围绕园区定位,淄博科技工业园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大数据、智能电气等产业,打造信息服务产业集群;双创高端制造园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打造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东部化工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等产业,打造精细化工产业集群;新材料产业园重点发展新材料等产业,打造新材料产业集群。完善园区机制,赋予园区更多自主权,激发园区发展活力。
3.重点区域招商。境内瞄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与张店重点、优势产业关联度高,经济发达、产业集中的区域。境外瞄准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地,有针对性的开展专业化精准招商。
4.重点企业招商。积极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央企、行业领军、产业龙头、上市公司、瞪羚、独角兽、隐形冠军、中国驰名商标等企业。形成具有相当规模,拥有较强国内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二)强化招商工作机制
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会议,每月对重点产业招商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对于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一事一议”。
1.强化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整体规划、协调联络、调度检查、督促推进和考核等工作。编制出台张店区招商引资资源库、项目库、项目评估专家库、招商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考核激励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确保招商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一个重点产业、一名大班子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机制,每个重点产业都成立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或其他有关领导分工负责的产业招商办公室,由一个部门、单位牵头,抽调精干力量,负责重点产业招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编制重点产业招商指导目录,策划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统筹产业项目布局和产业政策支持,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发展。
3.实行招商项目评估机制。成立由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组成的招商项目评估专家库。在项目引进前,对项目进行集体研判,对项目的产业、规划、土地、环保等硬性要素进行可行性分析,同时对项目的产业拉动、就业带动以及税收等方面进行效益评估,确保引进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三)发挥好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作用将区级财政预算中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领域的专项资金与其它政府性资金整合归并为区级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服务于符合产业、区位发展定位的重点投资项目,增强重点产业招商的成功率。(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四)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进行投资补助对新引进的市外投资5000万元(实际使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未列入市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到账外资(扣除土地政策支持部分,下同)的3%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的市外投资1亿元(实际使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设投资额下限),经认定,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对现有企业新上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经认定后,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已享受市级技改等其他政策的项目不再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累计最高5000万元。财政补助政策的兑现,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办理。对未列入市重大产业项目的其他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五)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万元;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六)对现代服务业招商项目进行专项补助1.金融招商项目金融招商项目是指新入驻我区的市级以上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期货类公司。上述金融企业自工商税务注册(含区外变更)之日起,3年内按照银行、保险类、证券期货类企业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按以下标准进行专项补助:区级税收留成20—200万元部分给予补助30%;200—400万元部分给予补助40%;400—600万元部分给予补助50%;6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补助60%。对新入驻我区的市级以上银行,区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落户补助。对新入驻和已入驻我区的市级以上保险公司和证券期货类公司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房租补助。对已入驻的保险公司3年内缴纳的车船税继续按上述新入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给予财
政专项补助。对享受招商政策支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高管团队,根据企业实际要求,从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可按不超50%,不超过50万元(税前)标准给予补助。对同一企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形成的地方贡献总额。(牵头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2.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招商项目
对认定的特色楼宇,年纳税总额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专项补助。对入驻特色楼宇且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含区外企业迁入)的单个特色企业,3年内给予以下专项补助: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地方留成的20%给予企业专项补助;年纳税总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地方留成的30%给予企业专项补助;年纳税总额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按照地方留成的40%给予企业专项补助;年纳税总额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地方留成的50%给予企业专项补助。单个特色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3.会展经济招商项目补助对规模达1万平方米(或国际标准展位500个)以上、举办时间3天、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95%以上的省级以上流动性展会或外来会展主办机构在我区长期举办的专业性展会,对展会主(承)办单位,给予第一年(届)每万平方米18万元补助、第二年(届)每万平方米15万元补助、第三年(届)每万平方米12万元补助。会展举办时间每增加1天再给予展会主(承)办单位每万平方米5万元补助。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为室内面积。对于成功引进上述省级以上流动展会的单位或社会组织(指符合规定的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法人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展会主承办方等展会利益相关方除外),对引进方给予一次性每万平方米1万元的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策划引进我区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参会人数达300人以上、有来自5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代表参会的全国性行业大会、论坛、研讨会等大型会议的主(承)办单位,会议参会人数在300—500人的,给予主(承)办单位3万元补助;参会人数超过500人的,给予5万元补助。国际性会议补助提高20%。(牵头单位:区会展办、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重点招商项目服务保障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享受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规费减免等方面的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效率,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同时,将市重大产业招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区级收益部分,等额用于支持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建设。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集约用地列入重点工程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给予倾斜。对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和农、林、牧、渔产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类招商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执行服务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市生态环保局张店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八)实施“飞地政策”按照各镇、街道和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统筹协调重点产业招商项目落地,鼓励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打破区域界限,把项目推荐到更具优势的区内其他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引导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经区投资促进局和区财政局认定后,自企业投产并实现纳税之日起5年内,项目所形成的各类税收镇、街道分成部分前三年引入方和落地方按照5:5比例分配,后两年按照4:6比例分配。招商引资任务指标按照第一引荐方认定,固定资产投资、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按照5:5比例统计。(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九)健全激励机制镇、街道按积分统一排名,对排名前三位的镇、街道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奖励;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单独考核;对年度排名末两位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镇、街道、园区达到10%。鼓励“招大引强”,经市级认定的新引进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在全区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千分制之外加分,最高加15分;鼓励区直部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招引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每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5分,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区直部门与镇、街道、园区不能重复认定。切实拉大镇、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单位)之间得分差距,充分发挥激励作用。(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目标考核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十)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强化招商机构和人员力量,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建立驻外招商联络机构,积极开展专业化精准招商。统筹全区因公出国(境)计划,适当增加镇、街道、园区和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直部门、单位因公出访招商批次。坚持在招商一线培养、锻炼、考察、使用干部。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使用。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容错纠错制度,鼓励招商干部探索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十一)强化政策实施保障研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保障外出招商、客商来访的经费支出。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重点产业招商项目的备案、认定、资金申报、公示、财政拨付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各项政策兑现落实到位。对外来投资10亿元(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以及其他对全区新旧动能转换起到明显推动作用的重点招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二、招才引智工作方面
(一)明确方向和目标认真落实《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办发〔2017〕39号)文件精神,积极引进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级高层次人才(“泰山系列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培育引进拥有国内外一流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的研发机构。(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承担任务的区直部门)
(二)强化招才引智工作机制
1.全面落实“淄博人才新政23条”相关政策根据“淄博人才新政23条”配套实施细则,在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做好政策普及的同时,做好对我区新引进博士、硕士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租房购房补贴,对创业人才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的区级配套资金保障,确保新政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承担任务的区直部门)
2.对招才引智进行专项奖励
(1)从山东省外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专家,将“千人计划”工作关系变更至张店区企事业单位的,视同于从张店区申报并入选“千人计划”,区财政给予引才企业70万元资金奖励。
(2)从淄博市外引进到张店区创办企业(引进人才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总股份的30%)或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重点人才,区财政给予引才企业50万元资金奖励。
(3)从淄博市外引进到张店区创办企业(引进人才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总股份的30%)或全职引进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重点人才,区财政给予引才企业30万元资金奖励。
(4)对我区独立法人企业年内招引本科学历大学生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履职3年,达到3人(包含3人)以上5人以下的,区财政按每人0.5万元给予奖励;达到5人(包含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区财政按每人0.8万元给予奖励;达到10人(包含10人)以上的,区财政按每人1万元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承担任务的区直部门)
3.对“候鸟专家”“周末专家”等“柔性引才”进行政策扶持
(1)顾问指导扶持。用人单位聘请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或名誉职务,且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并完成协议目标的,经审核认定,给予高层次人才一定的扶持奖励。
(2)技术攻关扶持。用人单位与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合作进行项目技术攻关,合作项目符合张店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并且完成约定任务的,根据合作项目的协定费用及评审认定情况,给予高层次人才一定的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承担任务的区直部门)(三)加大对招才引智工作的考核力度招才引智是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招商”与“招才”并举,“引资”与“引智”并重,通过引进一个项目、带来一个团队、推动一个产业,促进人才、项目、资金一起落户,推动“引资”与“引智”的深度融合。在突出企业引才主体的基础上,加大对招商部门、经济部门和各园区考核力度,做到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同频共振、同步推进。
1.对招才引智的考核办法
(1)从山东省外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专家,将“千人计划”工作关系变更至张店区企事业单位的,视同于从张店区申报并入选“千人计划”,计入招才引智工作考核成绩(每人记10分)。
(2)从淄博市外引进到张店区创办企业(引进人才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总股份的30%)或全职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重点人才,计入招才引智工作考核成绩(每人记4分)。
(3)从淄博市外引进到张店区创办企业(引进人才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总股份的30%)或全职引进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重点人才,计入招才引智工作考核成绩(每人记2分)。(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承担任务的区直部门)
2.对招才引智工作视同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认定办法
(1)从山东省外引进1名将工作关系变更至我区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类)专家,视同完成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
(2)从淄博市外引进1名到我区创办企业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引进人才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总股份的30%),视同完成5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3)从淄博市外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1名“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视同完成3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任务。(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张店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承担任务的区直部门)本意见各项政策暂不适用于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三大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地产、文化旅游地产项目,对此类项目有明确扶持政策的,严格执行现有政策;无明确扶持政策的,由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进一步明确政策扶持界限,对国家、省、市明确的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全面严格落实;同一项目,若同时符合我区多项扶持政策,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对过去做出承诺、未落实完成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兑现。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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