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工业园区创建于1992年5月20日,是国家级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经形成了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环境优美的外向型、现代化工业园区,是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的一颗明珠。
如意工业园区由两个功能区组成,北区和新工业区。北区辖地面积10.97平方公里,通过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目前正在由传统的工业园区向呼和浩特总部基地核心区转型。新工业区位于呼市城南209国道26公里处,是我市半小时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划面积为22平方公里,11.5平方公里的起步区已经实现了“九通一平”,是新型的工业园区。
园区本着“敬业、诚信、团队、创新、廉洁”的如意精神,大力亲商、安商、富商、扶商、帮商,强化服务意识,真心实意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不断为入区企业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优惠的政策环境。先后建立推行了一座楼办公、一厅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工作机制,并推行了项目手续一局一次受理、全程免费包干代办服务的机制,实行了项目跟踪,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使项目在入区前、入区中、入区后自始自终都有人跟踪落实服务,实现了项目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快的良好循环,为如意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创造了弥足珍贵的社会无形资产。正因如此,吸引了国内外著名的利乐集团、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TCL集团、创维集团、燕京啤酒集团、华立集团、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众多公司一次又一次的投资。
“十一五”期间如意工业园区累计完成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743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220亿元;完成财政收入33亿元;引进国内资金95亿元;引进外资3.64亿美元,基础设施投入累计达到3.15亿元。
截止2010年,共引进企业750多家,其中工业企业1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20多家。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和食品加工及包装材料、纺织、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等传统产业集群。成立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孵化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园区被列入了国家火炬计划呼和浩特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3家,有110项专利获得证书,有6个内蒙古名牌产品,3个内蒙古驰名商标。
“十二五”期间,如意工业园区将形成工业经济、总部经济两花并开,南北两区齐头并进,比翼齐飞的良性发展格局。面向未来,如意工业园区力争在现代工业、招商引资、产业培植、投资环境四大方面实现大的突破,力争建设成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效益最大、科技含量最高、投资环境最优、服务水平最好的新型工业科技城,进入国家级开发区中上游水平,成为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排头兵。
如意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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