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准格尔经济开发区是1999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自治区级开发区,2000年3月正式挂牌运作。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奖励,2008年1月被自治区党委、政府命名为自治区工业十强开发区,8月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规划总用地面积94.15平方公里,其中主城区控制用地面积37.73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及开发控制用地面积56.42平方公里;镇区建成面积13平方公里。规划城镇人口10万人,目前镇区人口约5.6万人。开发区立足旗人民政府原驻地沙圪堵镇,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保障有力、配套完善,工商、质监、税务、金融、保险、公安、邮政、医疗、防疫、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蓬勃发展。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地处晋、陕、蒙三省区交界地带,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呼东高速、准东铁路穿境而过,四通八达的交通网为开发区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开发区物华天宝,资源丰富,矿产资源闻名遐迩:周边地区探明的矿藏就有20多种,具有分布广、储藏大、品位高、易开采的特点,其中以煤炭和高岭土为最。已探明的煤炭储量达544亿吨,远景储量预计超过1000亿吨。遍布开发区周边的软、硬质高岭土探明储量60多亿吨,为全国之最,被专家誉为“熊猫矿藏”。白云岩、石灰岩、高铝钒土、石英沙、泥炭、油母页岩、硫铁矿、木纹大理石等储量也十分可观。
十年来,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始终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产业发展为核心,结合开发区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围绕“集聚产业、吸纳人口”的目标,按照“结构转型、产业升级、延伸循环”的要求,以“规划为先导、园区为载体、项目为支撑、延伸为方向、循环为目标”的思路,紧紧围绕“煤”、“土”、“石”、“砂”四大特色优势资源,转化煤、开发土、加工石、利用砂,多元并举兴产区,延伸循环促发展,建设煤焦化、乙炔化工、高岭土、石头纸业、高新技术等特色产业体系,形成“一区多园”的产业发展格局。累计引进项目214个,企业141家,引资近130亿元,到位资金达15亿元。按照“改造、提升、拓展、繁荣”的发展思路,大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绿、净、特、宜”的现代化生态型城镇。投入6.79亿元用于市政及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建设园区、镇区道路36.3公里,基本形成园区3纵4横、镇区5纵6横道路网络框架系统,投资8.12亿元完成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近100万平方米。累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58.15亿元,工业总产值195.94亿元。从2002年开发区财政独立运行至今,累计完成财政收入10.48亿元,年均增幅达80.2%。良好的投资环境为开发区经济腾飞插上了坚实的翅膀。
当前,开发区党在新的发展阶段,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以科学发展理念谋划新一轮跨越发展,围绕“建设什么样的开发区”、“怎样建设开发区”、“靠什么建设开发区”,提出“二次创业”发展战略:发展定位是建设以特色工业体系为主导、产业多元发展的聚集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富裕型小康的先行区,发展开放型经济和机制创新的示范区,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农民进城入镇的集中区。使开发区成为全旗经济发展主要阵地之一和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总体目标是建设产业兴旺、活力无限开发区,打造富足安康、文明和谐沙圪堵,建成产业先进文明、产业富民强区的现代化新型工业区和功能完善、宜居和谐的生态型城镇。确定了“富民优先、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好字当先”的发展方针,“工业强区、产业兴镇、创业富民、创新发展”的发展战略,“改造、提升、拓展、繁荣”的发展思路,“坚持产业向园区聚集,农民向沙圪堵集中,围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四大任务,以统筹城乡发展为突破口,以大项目、大投入、大建设为切入点,以招商引资为主线,以创业创新为动力,以干部能力作风建设为保障”的发展措施。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准格尔旗范围内所有投资企业的新、扩建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并认真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手续,除享受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鼓励所有旗内外投资者在准格尔旗开发农、牧、林、水和旅游、矿产资源(不包括原煤开采及运销),兴办原材料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二章 投资企业享受政策第三条旗内外投资者在我旗兴办经营期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旗财政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全额补贴,之后2年内给予50%的补贴。
兴办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四条投资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五条投资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加工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投资生态环保、旅游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建成营业之日起,8年内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旗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条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我旗设立的机构,凡服务于我旗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旗财政将按其相同数额予以补贴。
第八条各类投资项目的用地按不同用途,依法以出让、租赁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所有项目用地涉及的农民补偿费由投资者负责;涉及的其他税费,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额大小,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凡来我旗开发旅游景点、景区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政府已投入建成的基础设施,如电、路、讯、码头等。
第十一条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要求在本地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旗,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只收工本费。投资商及家属、子女的生活、学习、就业等,与本旗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对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投资额超过亿元的生产性项目、超过1000万元的自治区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年创汇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外向型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三条按照《准格尔旗重点工业项目服务制度》,对旗内外投资项目实行终身服务制,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委派联络员或联络小组跟踪服务制度,并对投资额大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四条对旗内外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搞变相收费、强制派购、捐款、赞助、集资等。
第十五条各类投资项目要及时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准格尔旗经济商务局申请备案,由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企业投资项目认证书,以此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引资奖励政策第十六条对引进国外、国内(区外)资金办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国外项目利用国外资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国内(区外)项目利用区外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性质,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由旗财政承担;各种引资奖励,需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验资报告确认,再经旗经济商务局审核,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经济商务局向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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