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是1992年3月根据国函[1992]21号文件,由国务院特区办批准设立的14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之一,面积70.1平方公里。建区18年来,合作区已发展成为满洲里市的主城区,内有行政区、商贸区、居民区及满洲里进口资源加工园区,入区人口达10万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13.7亿元,实现了“七通一平”。
2003年7月批准建设的,隶属于合作区管辖的满洲里进口资源加工园区,2004年被内蒙古自治区列为全区重点发展的20个工业园区之一,2009年被自治区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经过7年建设和发展,园区已形成了以进口木材加工为主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位居国内沿边口岸之首。现一期已有木业企业100余家(占满洲里市的90%以上),产品以集成材、指接板、纯木窗、实木家具、木艺装饰框为主,主要销往国内各地和欧美、日韩、东南亚地区。二期木业精深加工区、精细化工区、机械配套加工区、建材区、仓储物流区和在俄筹建的境外木材加工园区,正在开发建设中。现园区主干路网、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及木材交易市场、消防站、税务所、警务室等综合服务设施完备。
1992—2009年,合作区工业总产值累计实现146.74亿元;工业增加值累计实现45.56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实现90.5亿元;财政收入累计实现11.48亿元。功能完备、环境优良、产业兴旺、文明富裕的合作区集中展示了满洲里市改革开发30年的丰硕成果。
满洲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各区30万元)、属于出口创汇、产业开发的生产性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不含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饮食、旅店业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50%。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旅游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的,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返还企业所得税4年,5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从事危房改造项目的,除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并分别给予出售时营业税返还50%、100%的照顾。
六、投资停建、缓建工程项目的,建成交付使用后,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七、来我市收购、兼并亏损企业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再给予2年免征、3年返还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当地企业可参照此条款执行)。
八、从事高新技术销售自制产品的企业,从投产销售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九、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
第二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可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我市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在各区投资开发建设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
三、投资农业创汇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使用的耕地、荒地资源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沙土流失的,国土规划部门不再收取土地年租金。
四、投资危房改造项目的,除收取拆迁费、城市配套费外,其它费用一律免收。
第三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还可享受其它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应缴纳的各种费用,除应上缴和地方无权免收的外,其它地方可留用和属地方收费部分一律免收。
二、凡来我市兴办生产加工型及科技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到位资金达到三分之一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到位,并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
三、在各区内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加工项目,免收“六通一平”费、增容费(供电增容除外)。
四、外来投资企业在易货贸易合同项下的辅助费用银行给予售汇,并提供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再优惠。
六、外来投资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其家属及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等优于我市居民待遇。
七、在我市兴办的内联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申办小额贸易权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八、对以自营为主,进出口经营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边境贸易企业,经政府同意,可申报经办进出口商品专营权。
九、投资新办的经贸企业,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由国税部门在3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第四条 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不含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一、引进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3年。
二、引进资金用于非生产性项目的,按新增税金的3%奖励2年。
三、引进高新技术、专利技术、名牌产品或其它无形资产用于项目开发的,按新增税金的5%奖励4年。
四、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2%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给予0.5%的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给予1.5%的奖励;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
五、引进科技管理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可按年新增税金的3%奖励3年。
六、引进捐赠、资助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奖金可按上述奖励额上浮20%。以上奖励均以人民币形式计算支付,中介组织、中介人需填写《满洲里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提供引资合同、奖励协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引进设备、物资等方面的,需有关部门出具评估、审查证明;中介组织、中介人需提供投资方、受益方出具的中介资格证明。上述材料报市招商局审核后进行奖励,奖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每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 实行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申办手续的规定
一、项目审批范围 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属我市权限审批范围的均由“一站式”服务机构审批。属于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在一周内办理呈报手续。
二、项目审批办公制度
1、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联合办公,每周三为联合办公时间,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局。
2、参加“一站式”审批的联合办公部门有:招商局、计划局、外经贸局、经贸局、城建局、规划国土局、工商局。
3、参加联合办公的各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程序咨询服务,并从速办理审批手续。
4、对呈办的审批项目,遇到特殊问题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一事一议的协调会议。
第六条 本规定由满洲里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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