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涪陵桥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以下政策。
一、投资主体
(一)凡开发区外入区投资的客商以资本、资产、专利技术、知名品牌合资合作(其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以上)、独资兴办项目,以及辖区内原各企事业单位新上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享受本政策待遇,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产业政策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均可入区建设。
(三)开发区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发展金融、商贸、房地产、旅游等第三产业。
(四)鼓励投资者投资现代农业开发、移民企业迁建技改、传统工业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政策
(五)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出口产品企业,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其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六)投资者企业所得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减按15%的税负征收。其中“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开发的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生产性投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出口产品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其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的5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负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投资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设备和原料,可以报批关税减免。
(八)利用荒坡、荒地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6年,减半征收4年。在荒山、荒坡新开发应税农副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4年,减半征收4年。
(九)以上税收政策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先征后返”的办法执行。
四、财政政策
(十)凡向开发区以外的部门争取到计划外的资金,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的,无偿资金按10%,有偿资金按1-3%奖励给引进的单位或个人。
(十一)社会各界的个人或组织引进技术和项目的,其建成投产后,由开发区财政根据实际投资额按生产性项目5‰,非生产性项目3‰进行奖励。
(十二)凡在开发区纳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有资产作保证,又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程序向开发区财政申请周转金,有偿使用。
(十三)原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全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以上的,由开发区财政按3‰奖励企业经理或厂长。
(十四)到开发区落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前三年每年按实际纳税额(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10%奖给引进者,20%奖给纳税人。
五、土地政策
(十五)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赠予。其土地出让总额2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减收10-25%。
(十六)以划拨方式在开发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缴纳土地使用费。对从事农业开发、科教、文卫事业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免缴土地使用费。
六、其他政策
(十七)开发区管委会奉行“简洁、高效、优质”的服务准则,在项目审批、规划定点、工商税务登记、土地出让等一切手续方面减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投资经营期间,投资者有权拒交不符合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十八)“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开发的投资企业,其基本建设期间的配套费减半收缴,重大投资项目可申请免缴。
(十九)投资者兴办的支援三峡库区建设的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联营专贷”。
(二十)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重庆市和涪陵区现行政策执行,特殊情况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特事特办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或专项专议。
(二十一)本优惠政策由经济发展局受理,汇同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各职能部门执行。
(二十二)本政策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