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宁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强化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在准入、用地、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安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庆办发〔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支持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工业主导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配套产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类项目:
(一)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及配套产业项目。
(二)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兼并重组县内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年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的租赁项目。
第二条 分期投资的项目,分期确定支持政策。一期项目竣工投产后,启动同类二期或配套项目建设时,二期项目可与首期项目捆绑享受支持政策,三期及以上比照执行。
第三条 用地及规划要求
(一)土地供应
1.县经开区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6000万元以上(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可单独安排供地。经开区工业用地达到“七通一平”(水、电、路、路灯、公交、无线网络、有线电视、土地平整)要求。
2.急需用地的优质项目可探索试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解决用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兼并重组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3.分期投资的项目,一次规划,分期供地。
(二)土地出让。按县政府核准地价挂牌出让。
(三)规划要求。建筑容积率≥1.0;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绿地率不大于15%,超出15%应作出说明;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第四条 主要指标
(一)开竣工时限。供地类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须开工,竣工后3个月内须投产。投资0.6亿元-1亿元(含)的项目自开工到投产时间不超过12个月,1亿元-3亿元(含)的不超过18个月,3亿元-5亿元(含)的不超过24个月,5亿元以上的视情商定。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租赁类项目交房后2个月内须开展厂房装修,5个月内须投产,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投资强度。县经开区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
(三)税收贡献。县经开区新建工业项目(不含租赁类项目)按土地证载面积计算,项目竣工投产1-3年内亩均税收贡献不少于3万元/年(含设备抵扣),4-6年内入库税收不少于6万元/年,第7年(含)以后入库税收不少于10万元/年。
第五条 政策支持
经验收履约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县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降低成本、技术创新等支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外,视投资规模、税收贡献和项目质量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财政贡献支持
1.供地类项目
企业竣工投产亩均税收达到合同约定后,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给予财政贡献支持,其中前3年以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100%为标准予以补助,后2年以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50%为标准予以补助。
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按时建成投产后,以建设期内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标准,给予企业等额奖励。企业建成投产后,实行土地使用税奖补政策。县经开区企业土地使用税亩均税收高于6万元的,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奖补1元/㎡(如亩均税收达7万元,奖补1元/㎡),奖补最高不超过4元/㎡(含)。奖补政策次年元月份兑现。
2.租赁类项目。对年税收贡献达到100万元(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类60万元)以上租赁类工业企业,在企业租赁期内前3年,每年以企业当年税收贡献地方所得的50%为标准给予支持。
(二)进出口奖励。对企业新增出口额(当年新发生出口实绩视同企业新增出口)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下同)的物流费用补助;对不超过上年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且全年进出口额未下降)的部分给予每美元0.01元的物流费用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每美元补助0.03元;对企业进口未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的产品,其进口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每美元补助0.02元,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美元补助0.03元,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出口退税资金池支持。县财政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对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款提供周转金借款,以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在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主管部门一个月内审核完成,并兑现给企业。
(四)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县经开区供地类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大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固定资产投资0.6亿元(首位产业0.3亿元)-1亿元(含)的,给予每亩5.4万元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含)的,给予每亩9万元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每亩10万元补助。项目开工拨付30%,生产性厂房全面封顶拨付30%,竣工投产后根据固定资产验收结果审核兑现余下部分。
(五)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供地类项目,自建自营的标准化厂房地上第二层按100元/㎡、第三层按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按200元/㎡的标准分层给予一次性补助。在标准化厂房全部封顶后拨付50%,项目竣工投产后据实兑现余下部分。
(六)设备补助。对企业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给予投资额15%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8%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以及进口符合国家鼓励类设备、“中华老字号”、中国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奖励。
(七)融资支持
1.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开展“税融通”业务。“税融通”贷款需要县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无需提供反担保抵押物,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税融通”单户企业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
2.对大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率大、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工业项目进行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所建项目经审核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可按企业实际贷款额(不超过企业生产设备总投资额70%)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两年。
3.设立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
(八)上市(挂牌)支持。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成本全覆盖原则支持县内企业上市(挂牌)。
(九)涉企收费支持。新入园单独供地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60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各项报建费用20万元;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补贴各项报建费用10万元。上述补贴企业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基础工程达到±0以上即可申请兑付50%报建费用;项目竣工后,兑现剩下50%报建费用。
(十)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除享受本条支持政策外,还可通过基金支持、物流补助、厂房代建及员工培训补助等给予支持,其支持方式和支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六条 兼并重组及僵尸企业处置
(一)对县内重大工业企业资产重组的,在新企业投产后,以股权转让登记有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实行等额补助。对收购兼并现有重大工业企业继续办厂的,在新企业投产后,以其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为标准,实行等额补助。
(二)收购重组现有企业并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参照标准化厂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对县经开区内的僵尸企业,县税务部门、各融资平台依法依规申请法院执行。僵尸企业处置时,原企业不享受各类政策支持(现行支持僵尸企业资产盘活政策至201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第二章 首位产业支持政策
第七条 本政策所指的首位产业是指以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金属材料、先进碳材料等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和以智能成套设备、汽车零部件及配套服务、关键基础零部件等为重点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第八条 政策支持
首位产业除享受本政策第一章的支持政策以外,还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搬迁补助。对企业主要生产线或重大设备搬迁至我县的,给予实际物流费用、设备安装调试费用和人才安置费用补助,在设备投入使用后据实审核兑现,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型设备另行商议。
(二)物流补助。企业投产后前3年,分别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落户企业在怀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统计的数据为准)的3‰、2‰、1‰给予物流补助。单个项目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次年元月审核兑现。
(三)设备补助。首位产业企业新购生产性设备,在享受第五条设备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3%进行补助。
(四)生产员工培训补助。对年税收贡献60万元以上的首位产业类企业,由企业内部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新录用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员工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按1000/人、2000元/人、3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五)产业基金支持。县政府设立5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固定资产投资大或补充产业链空白的成长性好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类项目,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提供最高2000万元的引导基金支持。
(六)租赁类项目。租赁县经开区生产性厂房且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k㎡或年出口创汇150万美元/k㎡的项目。
1.租金补助。按前3年已缴纳的生产性厂房租金予以等额补助;以上一年为基数,若前3年税收贡献或出口创汇年均递增20%以上时,其租金补助可再延长两年。
2.装修补助。对企业生产性标准化厂房视情一次性给予装修补助。万级洁净车间厂房县政府补助400元/㎡;经省认定的千级洁净厂房补助500元/㎡,百级(含A级GMP厂房)补助1000元/㎡。在企业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本项补助可重复享受省、市同类支持政策。
(七)“一事一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首位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项目准入与政策兑现
第九条 项目准入
单独供地和“一事一议”类项目须严格按照准入流程开展项目考察、项目预审和合同审查等。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招商项目准入日常工作(入驻县经开区项目,由县经开区牵头负责)。项目准入意见和投资合同须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经开区项目准入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企业申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县直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投资方享受支持政策的依据。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为准(不含政府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政策兑现
入驻县经开区的企业,由县经开区负责政策审定兑现。入驻乡镇的企业,政策审定兑现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承办。重大项目支持政策经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审定后,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若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已经兑现的,全额予以追回,并追究企业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招商企业,享受以下服务保障。
(一)全程代理制度。凡来我县投资的客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在提供相关法定前置资料和手续的前提下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帮扶单位全程代理,在我县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对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二)联系帮扶制度。重点项目建立县级领导、项目落户地单位、引进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服务机制。引资单位和联系帮扶单位要明确专人驻企帮扶;县领导每月现场办公,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三)安商亲商制度。外商企业投资者、职业经理人和股东在居住、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可自主选择县城公办学校入学就读。
(四)营商环境评议制度。由县纪委监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在投资超亿元的企业设立经济环境监察点,定期征求对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执法行为及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实行匿名评议,其评议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的一项重要依据。
(五)投诉必究制度。加大企业投诉查处力度,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查办24小时内启动、7天内办结,对典型案例由新闻媒体曝光。被外来投资者投诉的单位,经查实无误且违反相关规定的,列为“不作为慢作为”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察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支持政策要与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规划要求和相关经济指标等挂钩实行双向约束,以确保实现项目建设及经营目标。
(一)财政贡献制度。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缴纳违约金补足,违约金由合同责任主体或授权单位负责收取。若企业拒不缴纳违约金以补足差额部分时,不予兑现财政贡献支持等相关政策。
(二)投资约定制度。经验收审核企业在约定的时限内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终止兑现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等政策,已兑现的依法追回。因投资不到位造成土地闲置的,由相关部门按土地管理规定及时处置,必要时视情启动退园机制。企业退出园区时其已享受的有关奖补资金依法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称税收贡献指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查补税收、税收罚款及转让股权或资产缴纳的税收。具体以怀宁县税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开工指企业按批准后的规划方案里所有厂房工程基础出正负零;竣工指企业用地红线图内生产性厂房全部建成且主要设备安装到位;投产指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且产生首次税收。
第十六条 本政策所称僵尸企业指连续2年主营业务年收入低于500万元(不含)或年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不含)的供地类企业(经开区认可入园的租赁企业可合并计算) 。以上数据以县税务部门提供为准。
第十七条 本政策只兑现给合同约定在怀宁县注册的单一项目公司;同一项目成立多个项目公司的,支持政策上限不超过该项目奖补总额。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符合省、市和本政策相同支持政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单个项目所有奖补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产后8年内产生的税收贡献地方所得总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逃抗骗税款、重大安全及环保违法行为、因欠薪引发群体上访等情况的,取消当年度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怀宁县创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怀政办发〔2015〕3号)等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实施前已落户企业以合同约定为准。落户县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县经开区同等优惠政策。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注:内容选自怀政发〔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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