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政策
1、凡在开发区新办的企业,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最高出让年限为50年。
2、入园企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出口加工区区内、区外(原综合工业园)不低于6.4万元/亩,汽车工业园不低于13.6万元/亩,科技工业园不低于19.2万元/亩,城西港区不低于6.4万元/亩。
3、对国家鼓励和符合产业政策的科技型、生态环保型或固定资产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地,予以扶持。
税收政策
1、出口加工区内项目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③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④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自用的交通工具、生活消费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纳税)。
(3)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进出货物免税。
(4)区内企业生产耗用的水、电、气,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5)从区外进入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和加工企业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的基建物资等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视同出口,税务部门给予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
2、比照享受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
其他政策
1、除了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区内企业实行零规费,同时对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定额测量费、质监费、安监费等应收费用,开发区实行全额财政贴补。
2、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为在九江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并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生活设施,由企业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九府发[2007]1号)}
3、凡在九江实际投入外资500万美元或内资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者,免费办理绿卡并年检。{《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九府发[2007]1号)}
除此之外,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投资强度大、回报期长、驰名商标企业的生产性项目,还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企业更大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