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工业园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前三年享受上缴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100%的奖励,后两年享受上缴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两头在外”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纳税之年起,连续5年享受上缴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100%的奖励,上缴增值税县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二、用地优惠:2005年一2010年,工业园区土地实行优惠出让,具体价格根据客商企业的特点协商确定。购置和优惠的土地可获得合法使用权限50年,且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规费优惠:客商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厂房、办公楼以及附属设施,相关部门只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和规划图纸的审定,其它事宜(包括图纸设计、建筑单位的规定)由客商自主负责,规费全免。
四、供电供水优惠:全县有110KV输变电站3座,35KV输变电站7座,工业用电0.67元/度;(若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则另行规定)县城有供水2万吨的水厂,工业用水0.8元/吨,工业园区用水0.46元/吨。工业园区内客商企业的供电、供水均无偿安装至客商厂区门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同意,不准到客商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征订刊物和查封帐目,不准以任何名义到客商企业强行拉赞助,违规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持有“外来客商证”的客商进行人身、车辆、住宿检查。有关单位和客商发生矛盾时,应主动帮助协调解决;解决末果的,应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未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公安干警不准对客商企业进行检查。
六、引进外来客商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项目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