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县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县内外个人在我县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或进行其它形式的投资,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本县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鼓励客商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含加工业,下同)。
第三条 客商来我县投资,简化办事程序,自客商提出立项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统一由县招商局或跟踪服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县内一切手续,县“集中办事大厅”优先为客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第四条 客商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5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如客商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批准可以续期。
第五条 对客商兴办工业企业,可以协议方式优惠出让土地,其中,在县工业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客商仅需承担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在县工业园区外兴办工业企业,客商承担的土地出让金仅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报批费用之和,不足部分均由县财政给以补足。高科技、投资规模大、效益好的工业项目,还可以一厂一策,在企业用地上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对客商投资下列项目的,可以协议方式按基准地价的70%优惠出让土地。
(一)兼并或整体购买县内工业企业的(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除外);
(二)兴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七条 客商投资治理荒山、荒坡、荒地和荒水项目或水土保持项目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水面、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客商在“四荒”之外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如系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用地价格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报批费用之和。
第八条 客商兴办工业企业,所涉及到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以下部分一律免收。
第九条 客商及其配偶、子女可免费办理城镇落户手续。其子女在县内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第十条 对重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绿卡”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持“绿卡”的企业中或运输途中进行检查或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持“绿卡”人员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个人生活习惯,不准擅自对持卡人员人身、车辆、住宿地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后,给予以下奖励:
(一)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由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二)第三年到第五年由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三)如客商投痪企业系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为,第六年至第八年可继续享受奖励50%的优惠。
第十二条 对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客商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当年起,其缴纳增值税县留成部分(25%)前三年分别按80%、70%、60%奖励给企业。
(二)客商兴办工业企业在投产三年后,如企业年度纳税比上年仍有较大同谋增长的,给予企业纳税上台阶奖。 上述奖金均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大、高就业、高税收的企业,由政府协调金融部门 给予信贷重点扶持。
第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未涉及而客商又有优惠要求的,县政府可根据客商要求一事一议,作出相应的优惠承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