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内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生产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 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以及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3、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专案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 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5、区内企业取消海关"登记备案手册"管理,对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 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向海关备案。
6、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 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7、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8、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基建物资等视同出口,提前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9、出口加工区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转让、转移、深加工结转。
10、区内企业因工艺、技术达不到产品要求, 经海关批准可委托区外加工。
11、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12、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3、区内开工建设工程免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14、区内可自由开立外汇帐户,全额保留现汇,且收、付外汇不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