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生产性企业投产后,在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50%给予奖励;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
(二)投资新建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3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30%给予奖励。
(三)投资能源、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5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40%给予奖励。
(四)投资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8年内按实际上交地方税收的60%给予奖励。
(五)兼并(收购)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全市同行业前3年的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投资项目的奖励,自投产之日起计算,项目单位年终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出具证明,由青州受益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1、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的投资建设项目按青发(2002)76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有变动时,按新标准执行)。中介服务机构(如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会员费、协会费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
2、国家及省法律法规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
(八) 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
1、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青州经济开发区内征用土地的,用地手续费除享受本条第(七)款优惠规定外,投资密度在60万元/亩以上的,征地费用不高于2.6万元/亩,特殊情况超过部分由项目受益单位负责。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参照本条款执行。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2、利用市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外来投资企业,按市政府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给予40%的返还奖励。
3、投资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者,给予40%的返还奖励。
4、租赁国有荒山、荒地从事开发生产的,5年内市政府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山、荒地入股的,5年内市政府不参与分红。
5、本项四条优惠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及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九)引进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境外资金大项目,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