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励任城区内外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任城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任城区内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引荐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进的区外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引荐人引进区外项目和资金,为任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享受本规定的相应奖励。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须在任城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全部税费,方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应奖励。
第四条对引荐人的奖励以引进项目的贡献及效益为依据。对引进或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和跟踪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重奖。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不重复计奖”的原则,奖金由受益财政或受益单位支付。
第五条引进的各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定和任城区产业发展方向,坚持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三资”项目、税源项目和大项目的原则。
奖励政策
第六条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引进无偿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资金及借款,或通过其它渠道引进的社会资金,用于城市或经济园区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数额的0.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三)下列引进资金情况的不予奖励:
1、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土地复垦、冷浸田及塌陷地治理等政策性或指令性专项拨款。
2、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本单位经费列支的款项。
第七条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并形成税收的,按照两周年内上缴税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缴税金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35%对引荐人进行奖励;第二年按上缴税金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25%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农业龙头企业未形成税收的,按外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已形成税收的项目,引荐人可以选择上述任意一种的奖励方式。
(二)引进区外人员新办工业项目的,或投资租赁工业企业并在该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申报缴纳全部税费的,按照两周年内上缴税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缴税金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30%对引荐人进行奖励;第二年按上缴税金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20%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在受奖年度内,年纳税额低于20万元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引进商贸经营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引进区外新型服务业企业,并将工商、税务变更到我区注册登记,且申报缴纳全部税费的,按照两周年内上缴税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自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上缴税金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20%给予项目引荐人奖励;第二年按上缴税金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10%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在受奖年度内,年纳税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八条引进港、澳、台及国外资金兴建“三资”企业,以及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年纳税额达到第七条受奖规定的,实行以下奖励:
(一)按外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其中引进“三资”企业的,按外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二)自纳税之日起,每年按上缴税金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2%对引荐人进行终身奖励。项目引荐人有权对奖励资金进行合法转让、继承。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大项目的引荐人,安排其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或配偶在财政供养的单位就业。
第九条提报招商信息的奖励
对提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产项目的信息提报人,按外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投资者
第十条财税奖励政策
(一)凡在任城区新开办的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经国家、省级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把实际上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的100%奖给企业(已经享受本政策规定以外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
(二)凡在任城区新开办的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三资”项目,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把实际上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的100%奖给企业(已经享受本政策规定以外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
(三)凡在任城区新开办的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把实际上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给企业。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贷款存量(使用期一年以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为一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新建农业龙头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凡在任城区新开办的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把实际上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的15%奖给企业(已经享受本政策规定以外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
(五)凡在任城区新开办的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容积率符合规定的工业项目,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把实际上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的30%奖给企业(已经享受本政策规定以外土地出让等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
(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参照济任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达到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省级园区内每亩不低于160万元,其它区域内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可获得区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对工业项目和农业龙头企业,按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对服务业项目实行“招、拍、挂”方式,按市场价格运作,对其中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资金扶持。
(二)鼓励老企业通过嫁接改造,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其投资额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凡在任城区投资兴办的各类项目,由项目引荐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共同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省规定的下限征收。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完成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或新上项目年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安排其一名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或配偶在财政供养的单位就业。
第十四条鼓励区内现有企业通过搬迁或合资合作进入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集中建设,符合相应规定的,享受上述各项奖励和优惠规定。
奖励兑现
第十五条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兑现,由区督导考核中心组织考核认定,区招商局负责日常调度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引荐人的确定办法
(一)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投资者来任城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和企业的区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二)一个引进项目一般只确定一名引荐人,实行一次性登记。确属联合引荐的项目由各引荐人协商比例,享受相应奖励。
(三)引荐人须填写《任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外来投资者出具证明、区督导考核中心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引进资金到位后,由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向区督导考核中心申报。区督导考核中心依据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银行票据、财政拨款文件、受益单位到帐凭证等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引进项目的奖励办法
引进项目需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完税凭证,其中享受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资金到位证明和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相关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由区督导考核中心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对投资者优惠政策的兑现办法
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由项目纳税人申报,分别由工商、财税、金融等相关部门出具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完税凭证、银行到位资金证明、固定资产投资证明等相关资料,由区督导考核中心认定或评估,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逐一兑现。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缴纳税金是指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不含其他税费。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条奖励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其奖励按高限办理,不重复计奖。本政策规定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外资或外资项目,折算成人民币后进行奖励,汇率以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牌价为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骗取奖励的,责成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支付,然后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进入“一区三园”建设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受奖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区督导考核中心、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