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邹城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 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办,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代办,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二条 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邹城市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政府依法保障投资者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按照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可分别采取划拨、出让、联营联建、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价格20%给予奖励;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定合同,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使用新征建设土地,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市、镇(街)承担一切规费,投资者可一次性支付出让金,也可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以联营联建、土地入股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农转用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承担。
对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类项目,可缓交或部分缓交出让金、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金,先有受益方财政垫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实现收益的第一个经营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抵顶,5年内抵顶完毕,不足部分有企业交付。
第五条 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着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除享受第七条的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10万元。
第九条 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镇街引入经济开发区、里能工业园的企业形成的税收,我市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财力按现行体制分配。企业有关经济指标纳入镇街统计范围。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对引进境外项目、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项目、资金的,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类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流通类项目奖励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先期注册资本金核定。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汇、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奖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求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
第十四条 驻邹企业在邹城市范围内投资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 引荐人引进3000万元以上加工制造业单体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引荐人享受兑现奖金政策的,不再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资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