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客商投资兴业和不断壮大,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建设政策
(一)进区征地兴办企业的,总投资额要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建设用地自规划批准后,半年内动建,原则一年内建成,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三)项目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第三条扶持奖励政策
(一)凡享受政策规定的企业均实行“依率计征,按实征收,增收扶持,年底兑现”的办法,由企业按国家税收法规按时足额解缴税金,年终按政策规定兑现扶持资金。
(二)企业当年实缴税金(不含清欠往年数;不含出口退税数)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60%的;200万元(含200万元)至 3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50%的;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40%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30%的,分别按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指地方财政可直接支配的收入,下同)的50%给予奖励扶持。
(三)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年算起,第一年、第二年按开发区税收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第四年按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
(四)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议。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企业年度技改投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只限于本区投入且用于车间或设备改造,下同)至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入额的0.5%予以补贴扶持;2000万元以上的,按1%予以补贴扶持。
(六)鼓励企业创获名牌。获得山东省名牌或山东省着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着名商标的,奖励8万元。
(七)上述奖励企业的奖金中,20%奖励企业经营者。
(八)上述奖励在乳山市范围内不重复计奖。
第五条本规定由乳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