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有以下两种优惠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一)给予100亩土地出让价格的等额补助,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增加10亩土地出让价格的等额补助;
(二)对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可以达到土地出让价格的用地部分,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项目等额补助。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给予优惠。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四条 进入市级项目聚集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本市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前2年给予等额补助,第3至5年给予50%补助;其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准入环节本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补助,建设、运营环节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本市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内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条 进入乡镇、街办项目聚集区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准入环节本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补助。建设、运营环节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对本市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内,工业项目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公益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属于要求投资者自愿性缴费的项目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三、企业投资效益优惠
第八条 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新办工业、商业企业投产后,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第1、2年给予100%补助、第3至5年给予50%补助。
第九条 兼并、收购、投资现有工业、商业企业和现有工业、商业企业新上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年度对当地政府财政实际贡献加增长幅度20%以上部分,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第十条 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等额补助的项目,在享受第十条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达到土地出让价格后,3年内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0%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工业、商业项目的投资效益优惠,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企业准入服务优惠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以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名优商标等知识产权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35%。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降至2000万元,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可以降至10000万元,控股子公司可以减至3个。
第十三条 企业注册登记,需要冠“昌邑”名称的,直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所有审核事项的办理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对在市内投资和工作的境外人员由公安部门协助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投资项目快速通道制度;公安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卫生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优惠就医制度;交通部门建立外来投资者车辆优待制度;教育部门免收子女入学借读费;其他有关部门制订相应优质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市政府另有授权外的项目审批服务。市经济软环境投诉中心和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投资者对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接诉后24小时内到现场,当场处理不了的案件在一个月内处结。
五、留学人员创业优惠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来昌邑投资创业享受比上述规定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昌邑创业的,6年内由聘用单位免费提供科研用房和公寓住宅。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项目的,根据需要由同级政府提供1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支持。
六、引荐投资经费补助
第二十条 对从市域外引进项目的引荐人,按有关规定认定后,给予招商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补助;其他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补助;投资的非生产性经营项目,如商业、贸易、旅游、服务、餐饮等按不动产投资额的1.5%补助;引荐的房地产项目,按对当地政府财政贡献的5%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工业项目,除按上述相关项目标准给予补助外,再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以上一次性补助。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投资者需要特殊政策优惠的,按市政府决策程序批准后,特事特办。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按有关细则实施,并应签订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