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建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市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发挥工业园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分别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二十一世纪工业园”,在石岛湾旅游度假区内设立“石岛工业园”,在市天鹅湖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龙眼港出口加工区”;同时,港西镇设立“方圆工业园”,俚岛镇设立“俚岛科技工业园”,人和镇设立“人和工业园”,宁津镇设立“宁津工业园”,虎山镇设立“虎山民营工业园”(以下统称园区)。
第三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园区开办的生产企业或加工企业(以下称“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但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额必须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园区规划开发的土地,执行下列规定:
(一)属市经济开发区或旅游度假区内的园区,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一次性向土地所有人或承包人签订租赁协议,租期30年,由市财政按每年每亩500元的价格支付租金;
(二)属镇办的工业园,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一次性向土地所有人或承包人签订30年的租赁协议,并按每年每亩500元的价格支付租金(租金由市镇财政各负担50%);
(三)租赁土地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由园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市政府租赁的土地,授予园区所在的开发区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开发经营;工业园所在镇人民政府租赁的土地,由租赁土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发经营。
第五条 用地优惠政策
(一)进入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受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进入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园区内土地的,租期最长可达30年,租金根据其投资规模、高新技术程度,前十年按每年每亩500-1000元的不同价格收取租金,以后按市政府公示地价相应调整。
前项规定的租金收入全部归园区所在的开发区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镇人民政府所有,全额用于园区的开发建设。
(三)进入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有关园区负责对外出让,除上缴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和偿付土地所有人和承包人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外,属市级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基础设施费全部免收。
前项土地出让金必须按每亩2.5万元的价格全额上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用土地补偿费及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由园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补偿。
(四)市财政依据各园区在政策年度内投产项目的出让土地面积,按每亩5000元给予补助。
前项补助面积中:二十世纪工业园、石岛工业园、龙眼港出口加工区的最高补助面积各为3000亩(包括上一年度已开发面积),其它工业园的最高补助面积各为1000亩。
(五)进入园区的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凡符合园区规划和建筑密度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费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租赁的土地,免收租金,属于出让的土地,由市财政或镇人民政府全额支付出让金,同时为外商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进入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涉及到土地出租、出让,房地产出租、出让,土地开发、厂房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具体内容见附件《进入园区外来投资企业免予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除上述(一)项规定以外,外来投资企业需要缴纳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收费单位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市政府或镇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将园区内的水、电、热、气、通讯、消防、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管线,直接送到园区的红线之外,并免收一切费用;水、电、暖、气及相关的项目增容费全部免收;园区内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由开发区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八条 凡进入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引进方所在的镇政府或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第九条 积极为园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部门进园区实施的各种检查,事前必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时要严格检查内容,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准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有关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要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
第十条 鼓励园区以外的镇、企业和单位积极引进外资和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国内国有、集体、私有等投资者到园区内投资。其中,镇引进项目形成的税收由引进方所属镇人民政府与园区所在镇“五五分成”;同时,在年度考核中,引进项目的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和统计数字计入引进项目的镇人民政府或企业、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之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为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