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工业园区兴办的生产、科研性企业(项目),投产第一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全额用于支持该企业建设。
第二条对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生产、科研性企业(项目),在鹤壁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实行“无费区”。
第三条园区内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配套,做到通路、通电、通水、通讯至道路规划红线。
第四条生产、科研性企业(项目)进园区购地建设的,用地价格优惠实行以下办法:以土地开发成本价(10万元)为基数,视其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付款方式给予地价优惠: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1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价在土地开发成本价基础上优惠10%--2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价在土地开发成本价基础上优惠20%--40%。一次性交清土地款的,可在应交地价基础上再优惠5%,同时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可先租后买。土地租赁费为每年5元/平方米,租赁期为5年,到期可续签租赁合同;项目租地面积须与投资规模相符合;凡在5年内购地的,地价仍按本政策进行优惠。
第六条鼓励并积极帮助园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计划项目。
第七条对园区内企业完成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承担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鼓励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市政府和开发区每年筹措500万元资金,用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快的企业科研开发或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贴息期1年),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对园区内年度纳税(地方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5位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总额20万元奖励。
第十条博士、博士后及归国留学人员自带科研成果来园区领办、创办企业的,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研发经费及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对进入园区企业实行保护,建立“开放式管理,封闭式运行”的管理体制,集中工商、财税、计划、国土、规划和建工等职能,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服务。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园区企业检查。
第十二条园区实行服务公示制、首问责任制、项目服务代理制、并联审批办公制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凡进入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在环保、消防、计划生育证明等方面实行后置审批制。但企业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补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引进所需各类人才。对应聘进入园区内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原单位不提供人事档案的,帮助其建立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