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国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创汇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旅游资源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承包、租赁,外商兼并、收购出资在25%以上的享受外商投资有关待遇。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外商投资超过25%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待遇。承包、租赁乡镇企业不改变乡镇企业性质的,享受乡镇企业有关政策。
3、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 的优先权。
4、外来投资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开发区企业合作经营,开发区外一方在产品和利润方面,可高于投资比例5-10%,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合资、合作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6、外商投资企业自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7、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期内不亏损)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收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8、在开发区新办外来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免征开发区政建设配套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水资源费。
9、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契税,实行免征两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外来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缴土地费;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的外来投资企业5年内免缴土地费。
11、凡在本开发区举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等到有偿方式取得土地合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12、外来投资者在开发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屋开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城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绿化费、水资源费等行政性收费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