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抢抓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发展经济若干规定》,特制订
一、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 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成立五华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和全面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问题,为投资者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 实行“一个窗口”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统一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3、 实行“一条龙”受理投诉。成立五华县投资者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全方位“保姆式”服务。
4、实行“一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部门。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向投资者直接收费。
二、 实行地价优惠
(1)新办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同意选址,国土部门预审并批准用地后,实行用地最高限价。
(2)县城工业区,首期1000亩土地,由县政府负责搞好“三通一平”后,对前来投资办厂的企业实行零地价供地。县经济开发区、华城、安流、县城城东工业区首期开发的土地实行最优惠的地价供地。
三、 实行税收优惠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规定的有关政策,将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给来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
7、投资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四、 实行减免规费(与水电优惠)
(1)对兴办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只收税不收费、只服务不干扰”的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原则上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规费(详见附件)。
(2)保证企业用水供应。凡新办企业免收水管开口损失补偿费,设计安装费优惠50%,3年内生产用水价优惠30%。
(3)对工业用电实行优惠。凡新办工业企业,3年内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
10、工业园区的工业用水水价最高不超过0.70元/立方米。
减免行政收费:
(1)凡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县内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费,3年内全免,5年内减半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依法应收的有偿服务费,5年内减半收取。
(2)工业园区减免有关收费项目。(见附表)
五、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2、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1>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含生产性、流通性企业,引进外资改造转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简称新办企业,下同)除享受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外,县衽特殊优惠扶持措施,对投资者由县政府发给“外来投资者绿卡”,切实保障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生活不受任何干扰,各种合法权益得到特殊保护。
2>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统一发给合法权益“保护牌”。对持“保护牌”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正常生产的活动;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用车优惠
13(1)投资者的自用运输和生活用车、高级管理人员生活和业务车辆以及企业员工集体上下班接送车辆,经县批准后发给专用车证。
(2)对投资者的各种车辆,属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正、不扣证、不罚款。
(3)对企业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不予查验
14、建立服务承诺制度
计划、建设、经贸、税务、工商、国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环保、台办、侨务、公安、消防、卫生防疫、技监、邮政、电信、计生、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服务的承诺制度,并由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县每年组织一次由投资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民主评议上述单位的服务质量。凡违反承诺引起投资者不满的,追究单位领导的当事人责任。
六、提供生活方便
15、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年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
16、国外和港、澳、台商户实际投资额在40万美元以上者,在有效合同期内可申请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出入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
17、港、澳、台投资者在港、澳、台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由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协助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18、投资者子女在五华县内公办学校读书的,一律免收择校费。
七、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包括县内外一切企业和个人。办法中的有关优惠政策适合本办法正式执行后的新增投资生产性项目。
八、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五华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