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开发区提供信息引荐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从市外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开发区,并在项目引进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个人和组织。引荐人在项目引荐过程中,只起中介作用,不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最先向开发区提供信息并在招商局登记备案的引荐人为第一引荐人,同等引荐作用下第一引荐人优先享受奖励政策。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进项目必须是市外投资项目。
(二)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达到内资6000万元人民币、外资800万美元以上。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 市外国内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未来综合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及该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综合评价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0.6%予以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外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未来综合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及该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综合评价后,按实际引进外资到位额的0.3%-1%予以奖励,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 引进项目中属国际500强、国内500强、高新技术(省级以上部门认证)的酌情按较高比例执行。
(四)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奖励资金
引荐人的奖金由开发区财政出资奖励。引资额的确定以项目全部竣工投产之日的到位资金为基数,企业今后再增资扩股所增加的投资不再对原中介人实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
项目引进开始,项目引荐人应及时在招商局办理项目引荐登记,项目引荐成功竣工投产后,由引荐人填写奖励申请报告书报管委会批准后向引荐人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资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资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 开发区内部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引进项目,奖励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衡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