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企业享受国家赋予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投资规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率。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4.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8.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需经过有资产的会计事务所作专项审计),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外方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第五年,按外方投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0.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扶持。
11.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致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2.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俩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在十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起,按年度三年内免缴,第四、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在办理“俩型”企业确认手续其间,经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暂缓缴纳。
14.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建内、外资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等用地控制指标,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项目自土地出让协议签约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土建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俩年。如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或按期竣工,应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期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推延建设期限,否则依法收回土地。
15.对外商施加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县外投资项目,以及被列为本县重点发展、扶植的项目,对企业土地使用和企业上缴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