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优惠政策
1)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目录的项目,将积极协助企业申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2)金牛区相关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金牛区将在土地使用、财政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扶持。
3)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对积极为园区推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招商引资奖励。
外商优惠政策
一、 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款规定的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投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国家税条总局批准后,可加速固定资产资产折旧。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7、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可减按24%的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享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9、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10、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1、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符合规定范围,条件优惠或者技术先进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
12、外国投资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利润已交纳企业所得税的40%,其中再投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还100%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13、对软件企业按3%负担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4、对集成电路企业按6%负担率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西部特殊优惠政策
1、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5、外商投资西部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