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软件生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三、进口生产设备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四、软件费免税政策: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
五、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政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
六、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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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八、国家制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生产性企业减免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六、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总投资内购买或在总投资外购买进行技术改造的国产设备,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境外企业在境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九、在2003年至2010年内,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对需建设用地新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凡符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的,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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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3.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但又达不到10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再增加2000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2、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20万元人民币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5.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0万元,但又达不到20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再增加2000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3、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或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的,按占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可给予7.6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但最高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土地总价。
4、对世界500强投资的工业项目,最高可按土地总价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5、对高新区确定的产业链项目还可按以上条款适度提高资金扶持额度。 二、对需建设用地新建、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凡符合《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准入标准》的,还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三年内的任一年,按以下情形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1、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且每亩占地纳税达到8万元的,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可给予2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2、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且每亩占地纳税达到10万元的,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可给予4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3、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每亩占地纳税达到12万元的,资金支持的额度按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可给予6万元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4、以上1、2、3款均扣除以上(一)各款给予的资金部分。下一款均扣除以上各款给予的资金部分。
三、对世界500强企业来区投资的,跨国公司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企业集团总部进区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凡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连续三年递增15%以上的,按其第三年对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同时,企业自筹配套资金须与高新区支持资金总额等额匹配。
四、对在高新区内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可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补贴;对国际行业知名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国内上市公司设立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新办企业在五年内,比上一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所得的50%,由财政扶持拨补企业。
六、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定期更新、发布。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高新区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费区”,只征税不收费。即: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财政级次所得部分。
创业扶持政策
一、对进入企业孵化器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留学人员所占股份不低于50%的,在50平方米的租房面积内,第一年度免收房租,第二年度按房价的50%交纳房租,第三年按房价的70%交纳房租;留学人员所占股份低于50%的企业,在50平方米的租房面积内,第一年度按房价的50%交纳房租,第二年度按房价的70%交纳房租,第三年度按房价的90%交纳房租。(物业管理、水、电、中央空调运行及其它非房租费用除外)
二、对博士、博士后、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在高新区创办的创业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高新区组织评审,经批准,可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三、对进入高新区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企业,通过高新区申报获得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给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50%-100%的匹配资金支持。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对在高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对应比例奖励项目、引资人、引荐人,奖励标准为职务招商项目引资人2‰;窗口招商项目引资人3‰;非职务招商项目引荐人4‰;社会招商项目引荐人5‰。
二、对在高新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且直接在高新区生产经营及纳税的项目,奖励标准为职务招商项目引资人1‰;非职务招商项目引资人2‰;窗口招商项目引荐人3‰;社会招商项目引荐人5‰。(投资额低于500万的参照执行)
吸引人才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进行科研活动时,高新区在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博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高新区急需的紧缺人才,从事科研工作,可根据其科研项目和课题的情况,由高新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分批共同资助8-12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由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可视情况,由高新区财政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共同资助4-7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二、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高新区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由高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三、对由贵阳高新区税务机关征管、年技工贸收入在5000万元(软件企业1000万元)以上、年税收250万元(软件企业50万元)以上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其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曾在世界500强或国际行业前20名或国内行业前10名企业中担任3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在被引进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1年以上;年薪3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4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