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投资领域
(一) 重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以下产业:
1、农业综合开发与农牧业产业化;
2、生态环境和天然林保护;
3、旅游业开发;
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5、绿色食品及中药材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6、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7、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8、文化产业;
9、公共卫生与医疗事业;
10、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
(二) 凡来我县投资者不受任何经济形式限制。鼓励投资者与我县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进行多种形式合作。
二、投资方式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专有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有:
1、合资;
2、合作;
3、独资;
4、兼并;
5、购买企业产权、债券。
鼓励投资者来县兴办来料加工、来件加工、来样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三、税收优惠
(一) 增值税
1、来县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将入县级分享的50%部分投产后三年由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
2、对我县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征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来县兴办的生产企业,凡综合利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外商投资兴办企业产品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除国家规定的产品外)。
(二)所得税
1、来县兴办的内资企业,根据投资项目可选择以下优惠政策执行:
(1)、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来县兴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税。
(3)、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以上免税政策到期后,企业隶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以
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后期,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审核批准,可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2、来县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1)、除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以上1、2款所述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到期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2款规定的,在第3至第5年以按优惠税率15%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申请定期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6)、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7)、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收地方所得税。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8)、执行由国家及省政府统一规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 财政政策
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额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30%。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3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10%。
四、 土地使用优惠
(一) 国内投资者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1、从事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占用国有荒山荒坡的,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特殊项目所需征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3、土地管理费: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用地优惠: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大、效益前景好的生产性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收取后,可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五、金融政策优惠
1、兼并我县亏损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政策规定执行。
2、在我县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开发性项目,申请的有关信贷资金,我县银行可根据有关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若其效益和就业惠及贫困户、符合扶贫贷款的,还可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我县银行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3、来县兴办的企业其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管理的以外)均由企业根据市场供需自行确定。
4、外商投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项目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
5、外商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向境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筹措外汇资金,也可通过境内金融中介机构向其他企业筹措外汇资金。
六、 用电电价优惠
来县投资企业享受我州高载能企业用电电价同等待遇。所有投资者用电一律实行国民待遇。
七、投资服务
1、对投资者的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程序化,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2、对来州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所列项目以及标准下限收费。凡《明白卡》以外出台的新收费项目,一律要经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联合行文方可有效。
3、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对投资者施以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
4、县经济商务局要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调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5、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需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确认后方可享受。
八、附则
1、本优惠政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省和阿坝州先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2、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县的投资者。
3、本优惠政策由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