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用途:集工业、商业于一体的综合性园区
二、重点招商产业:日化、食品饮料
三、重点行业: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生物制药、电子及机械制造、铜材
四、成本(参考价格)水、电等:地价20—25万元/亩,工业用水费用1.25元/m,大综工业用电0.33元—0.95元/千瓦时,普通工业用电0.70—0.76元/千瓦时。
五、交通:
公路(请列出名称):
距广州40公里、距深圳165公里、距广州机场25公里
重点港口(请列出名称、水深、其他特点):至广州黄埔港60公里、至花都港35公里、至广州火车站35公里、距新白云机场25公里、距北二环高速、京珠高速、新机场高速大立交5公里
其它优势(机场、铁路、其它):随着北三环、广从快速路的建成使用,开发区的交通将更为便捷。
六、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即规费减免)
1、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办项目(企业)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水样测试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等6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50%收取。
2、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办项目(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报建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以及经营用房(物流园区内,下同)全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报建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以及经营用房按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不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旅游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宿舍、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报建的不给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财政奖励
1、新办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给予财政奖励(按本办法规定年限执行,下同)。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相当于企业所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成市本级财政部分,下同)的10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
2、以租赁(厂房)形式兴办的项目(企业),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暂不享受财政奖励;在该企业购地或购厂房并竣工投产(开业)后,作新办项目(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优惠,其租赁期间的财政奖励一并兑现并计入享受财政奖励的优惠期限。
3、旅游项目从开业纳税之日起,2008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8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2年);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按企业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40%奖励给企业作发展基金(享受时间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