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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全国园区招商 > 湖南零陵工业园
  • 湖南零陵工业园
关注度: 9534  发布时间:2015-06-24
主导产业: 石油化工造纸 电子信息IT行业 现代服务
园区面积:33.08平方公里(已开发5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永州市零陵区零陵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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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零陵工业园成立于1997年,2006年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园区位于湖南西南部,毗邻两广,交通便捷。规划面积33.08平方公里,辖萍洲工业区、河西工业区、珠山工业区三个产业布局不同的特色工业区,已建成面积5平方公里。园区内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学校、医院、银行、公共交通、人才交流平台配套齐全。现已落户各类规模工业企业39家,实现年产值15亿元,年创利税2亿元。初步形成了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机械制造、建筑建材、冶金冶炼、农副产品加工等七大产业体系。

  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的指引下,按照“诚信立园、招商扩园、科技兴园、兴园强区”的指导思想,致力将园区建成高新技术密集和主导产业的集聚地,真正成为客商投资的“洼地”。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

  零发〔2008〕11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广大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准入条件

  1.投资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任何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

  2.投资商在我区零陵工业园(萍洲工业区和珠山工业区)投资1000万元以上,园区外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本规定不适用小水电企业、高危工业企业及利用我区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开采和粗加工的工业企业(特别规定的除外)。

  3.新落户零陵工业园(萍洲工业区和珠山工业区)的企业,投资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园区外的企业投资额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70%),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除外。

  4.新落户珠山工业区的锰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行业准入条件。

  二、供地政策

  在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国有土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5.投资工业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我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

  6.投资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一般按每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用地1亩的标准供地。

  7.凡来我区投资下列工业企业,在供地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内容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确定。

  ①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企业。

  ②落户零陵工业园、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

  ③在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工业小区的企业。

  ④新办以电解金属锰、硅锰合金等锰初级加工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

  8.落户零陵工业园的企业在用地和建设时,必须服从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工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详细规划(具体指标在合同中确定)。

  9.新办企业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投资额度、建设密度、建设期限,不按用地指标计划建设,其多占用的土地必须按工业用地现行出让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时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不投资建设的,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不到每亩70万元的,退还企业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收回土地;超过两年不投资建设的,其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依规无偿收回。新办企业的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建设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10.客商投资工业项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可依法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11.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续使用。

  (二)国有土地租赁

  12.租赁未平整的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13.租赁已平整土地,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土地收益金。

  14.租赁土地的企业,若要获取所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按工业用地现行出让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已交纳的土地收益金不可冲抵土地出让金。

  三、奖励政策

  在我区投资新办的企业(对我区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开采和初加工的企业除外),按照国家规定我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企业,投产后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值、税收的,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税收奖励和费用优惠(以最高的为准,不重复享受):

  (一)税收奖励

  1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500万元的工业企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依国家现行分税制计算,下同)同等金额的50%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16.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区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金额给予奖励;第4-5年由区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同等金额的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17.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锰加工企业,根据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产量和实交税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18.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由区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19.凡新办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它成本费可在税前列支。现有企业按产业政策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费用,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费用优惠

  20.在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除上缴市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属区级部门留用的行政事业收费全免,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厂房、宿舍及其它附属建筑物办理规划、报建、消防、质检、环保、施工许可证、房产证等手续以及规划图纸测量设计费、建筑图纸设计费、地籍测绘费等实行亮证收费,并按政策规定最低标准的40%收取。

  21.投资企业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22.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年检,免收定价许可证年检费,工商、税务登记年检验证费,劳动用工年检证照费,外来人口暂住证费。

  四、服务管理

  23.零陵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园区检查,必须经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园区管委会同意。

  24.简化办事程序,严格限时办结。凡具有行政审批和收费职能的部门一律安排专业人员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并严格执行统一受理、集中审批(核准备案)、一个窗口收费等制度。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在接到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要求服务的申请后,全程代理,实行“一条龙”服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符合我区鼓励投资导向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新审批的企业,属区内审批权限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证照。对拒办、拖办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从严查处。

  25.区物价局、区监察局按政策审定、监制收费公示牌,并在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公示。投资企业对税外负担费用提出书面申请,3天内由区投资商服务中心核定对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数额,并制作统一的收费登记卡发给投资者。对收费登记卡以外的费用,投资者有权拒付。

  26.对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及投资者发给《企业保护卡》(红卡)和《投资身份卡》(绿卡),投资者凭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投资额大,依法经营且对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客商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7.凡拟落户零陵的投资工业企业,一律由项目引进单位将初步洽谈情况报分管招商引资和工业园区的区级领导,并由分管区级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就投资企业区位安排、投资规模、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等合同条款与投资商进行具体洽谈,其合同报区政府审定。

  28.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工业园管委会协助投资企业办理以下事项:

  ①在投资者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为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申报、立项、验资、领取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图章雕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招投标、房屋产权等证件和手续。

  ③协助安装企业内部水、电、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

  ④协助办理产品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⑤协助投资企业招聘所需的各类人才。

  ⑥监督执行有关规定。

  其中:第①项由区投资商服务中心协办,第②至⑥项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办。

  29.对投资企业和零陵工业园,实行“十不准”管理规定,即: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必须检查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并到区优化办办理检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乱要赞助、损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③公安干警未经区公安局长批准,不准对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④投资企业的车辆没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交警、交通、城管、征稽等部门只进行纠章,不准扣证、扣车、罚款。

  ⑤水、电供应部门未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不准对投资企业进行非正常停水、停电。

  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投资企业及投资者本人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帐目和吊销营业执照。

  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园区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干扰、破坏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进投资企业就业。

  ⑩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办证、接受指定性服务从中牟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项目引进单位要竭诚为落户零陵的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干扰企业投资的人和事,一律从严查处。

  五、其他优惠政策

  30.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者要求,可安排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到我区事业单位就业。

  31.依法保护投资客商及其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范围、产品价格、资金筹措、财务收支、分配形式、职工聘用与辞退,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在人、财、物和产、供、销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32.客商在我区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可依法转让或继承,其合法利润、收入及清算后的资产,可依法转移到外地。

  33.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投资者的子女可在全区范围内任选一所区属学校就学,享受本区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34.凡在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的客商,区政府为投资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办理车辆免费通行证,其车辆在区内通行,可免收过桥过路费用。

  六、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所定有关政策与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员会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兴办工业的

  若干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

  第二款“供地政策”第7条:凡来我区投资的下列工业企业,在供地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内容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确定。

  1.“一事一议”的企业范围:

  ①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以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企业。

  ②落户零陵工业园、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70%)的工业企业。

  ③“在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工业小区的企业”,合同中应确定投资商负责该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管理服务等,总投资必须在1亿元以上、引进企业10家以上。

  ④新办以电解金属锰、硅锰合金等锰初级加工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2.土地供给方式

  上述工业企业在达到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70%,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0.5以上要求时,可任意选择以下一种供地方式:

  (1)零地价提供土地

  落户我区的企业,由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按合同约定零地价提供土地给投资商兴办企业,自企业建成投产后累计上缴各项税收每亩达到60万元,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与企业。到第10年止,企业累计上缴各项税收达不到上述标准,其差额部分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土地价格须用现金补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补足后,区工业发展投资公司方可将土地使用权证书交与企业。

  (2)土地出让金先交后奖。投资商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工业园区土地价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园区以外的土地价格另行协商),在企业投产后的三年内,每亩年纳税6万元以上,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同等金额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4-5万元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80%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3-4万元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30%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经确定为加工贸易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每亩年纳税4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同等金额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企业;每亩年纳税2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

  (3)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投资商自愿购买土地的(工业园区土地价格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工业园区以外的土地价格另行协商)。自投产之日起,如能如期达到合同规定的产值、税收,其土地出让金可按10年分期付清,如果连续三年达不到合同规定产值、税收的,应按国家现行规定工业土地价格一次性补足土地出让金。

  第三款“奖励政策”第16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因为此类项目投资额度大、带动作用明显,税收奖励可实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做。所纳税收应在项目洽谈中另行约定,按核定方式交纳。原则上,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按企业所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同等金额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款“奖励政策”第17条: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锰加工企业,根据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产量和实交税金,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关于规范涉锰税费征管的办法》执行。

  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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