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农业、商贸、物流、高新技术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鼓励黔江区外企业来我区投资,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前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5年按50%比例补助给企业。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个人,第4-5年按50%比例奖励个人。
第二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的贷款额度,根据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时间2年。
投资企业向我区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的,一次性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
第三条 入驻工业园区总投资1亿元(高科技产业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300万元以上的单个生产型工业项目,按每亩10万元供地。
第四条 对物流量大或物流成本较高且纳税额度大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物流补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纳税总额中地方实得部分为参照,区政府安排等额资金给予企业物流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1年1次补贴申报。
第五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绿色食品、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家居家纺、电子电器、机械及配件等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给予项目建设资金补贴;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补助政策和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区农业项目补助政策。
第七条 投资1亿元以上开发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建设达到AAAA级以上,宾馆设施达到4星级以上,没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旅游专项资金补贴,并根据情况享受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
第八条 新建面积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文化产业享受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软件高层人才等相关政策;医院学校建成后享受同类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享受“一站式”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投资者本人及企业高管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常驻户口学生的政策。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黔江府发〔2008〕25号)自行废止。
黔江区纺织服装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纺织服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聘用重点人群工资支出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从本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二条 总部入驻黔江的纺织服装贸易企业执行黔江区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第三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纺织服装企业,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租金,3年后可购买标准化厂房产权。
第四条 新办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部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支持期限为5年。该项政策自税款实现年度起执行。
新办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部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支持期限为5年,纺织服装骨干龙头企业可延长至10年。该项政策自税款实现年度起执行。
第五条 新办纺织服装企业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所缴纳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增量部分,按50%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支持期限为10年。
第六条 需自建厂房的纺织服装骨干龙头企业,根据其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可通过租赁、出让及租让结合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执行。
纺织服装企业生产性用房、配套用房(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对纺织服装骨干龙头企业实行建设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企业5%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0万元的给予企业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以纺织服装具体项目为载体,通过区级层面争取到的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视同为区政府建设资金补助,补助方式为后置式补助。
第八条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申请国家民贸民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重庆市工业振兴、民营经济贷款贴息,贴息标准分别为2.88%或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50%(若国市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标准执行)。
第九条 支持纺织服装生产性企业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有出口贸易且出口实绩统计于黔江区的纺织服装企业给予出口创汇奖励,奖励标准为增量部分3分(人民币)/美元、存量部分2分(人民币)/美元。存量奖励年限为2年,增量奖励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纺织服装骨干龙头企业股东个人通过黔江项目所得利息、股息、红利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企业高管、技术骨干通过黔江项目所得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十二条 纺织服装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比例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当期按照重庆市困难企业和小微企业社保政策执行,远期按照重庆市新出台的困难企业和小微企业社保政策执行。
纺织服装企业新录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且培训时间达40学时的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纺织服装企业对“四类人员”(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可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纺织服装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
纺织服装企业吸纳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纺织服装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本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纺织服装企业享受“一站式”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按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四条 纺织服装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纺织、服装、箱包、鞋帽等纺织服装类企业。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与黔江区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纺织服装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只针对纺织、服装、箱包、鞋帽等纺织服装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入驻我区,企业注册地在黔江,依法纳税,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骨干龙头企业界定。
纺织服装骨干龙头企业是指:在整个服装产业链中起链核作用,单个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机械设备数量多,科技含量高,每年带来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整个纺织服装产业带动能力较强的企业。
三、信息化平台建设主体内容
纺织服装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加工自动化,产品订单个性化,市场营销网络化而进行的互联网软硬件升级改造及人才队伍建设。
四、出口创汇奖励
出口创汇奖励政策资金来源在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出口企业享受区商务局出台的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
五、政策兑现
给予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招商引资协议中具体体现,并由签约甲方按约定时间协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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