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邢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邢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通知
邢政〔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邢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六日
邢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吸引客商前来投资兴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邢台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在邢台县投资新建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享受优惠: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60万元以上的钢铁制品深加工、煤化深加工、装备制造等工业项目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医药、信息网络等生产性项目。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项目。
(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第三条入驻邢台县的项目,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项目单位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费用,待项目投资全部完成后,对项目单位支付的土地出让费中的农民补偿部分以财政技改资金等形式从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返还。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按对农民补偿部分的20%返还。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对农民补偿部分的30%返还。
(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对农民补偿部分的50%返还。
第四条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或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五条新建项目,自项目投资全部完成或项目单位支付的土地出让费用中对农民补偿部分按比例返还完毕后,从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部分按比例奖励企业3年。
(一)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每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每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0%奖励。
(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每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
(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每年按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
第六条实行全程代办制和“保姆式”服务,投资引资项目签定协议后,由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全程代办有关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绿色通道”审批机制,统一协调相关部门限期为项目单位办结有关手续。
第七条入驻邢台县的项目必须按照投资计划完成投资,否则不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入驻邢台县的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入驻邢台县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上缴税金等有关数据须经县商务局和县财税、审计等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条客商有其它要求的,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一条本优惠政策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鼓励客商到园区投资发展,入驻园区的项目,按照园区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