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直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企业)的要求和选择从供货商处购入承租人所需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再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主要内容为: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不可解约的全额清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财产风险、维修费用、相应税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回租)——承租人为现金头寸及其它资金使用用途等,需要将自有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卖售给租赁公司,盘活存量资产,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租赁期满后以名义货价购回此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
主要内容为:租赁发生时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租赁物件的位置及使用人不变,两方当事人(法律意义上仍为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全额支付租金后,以名义货价购回原有固定资产,附属于所有权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基于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以全额清偿为典型特征的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通过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不预留余值方式的一种租赁安排。在这种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通过收取租金即可收回全部租赁投资并获得预期的相应收益。融资租赁又被认为是基于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基于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是以非全额清偿为典型特征的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通过在计算承租人应付租金时预留余值方式的一种租赁安排。在这种租赁交易中,需要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通过对租赁物余值的处理才可能收回全部租赁投资并获得预期的相应收益。经营租赁又被认为是基于余值处理的融资租赁。
混合租赁
*混合租赁——对于同一项租赁交易,根据租赁准则关于租赁的五条认定标准,出租人认定为融资租赁,承租人认定为经营租赁。
*会计上的五条认定标准:
标准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标准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标准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标准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标准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