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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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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4〕13号),设立天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地方性规范、标准和业务程序,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乡空间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等前瞻性、战略性规划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涉及城乡建设的公共政策,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中的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关系。


  (三)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业和专项规划;负责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乡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负责核定用地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规划项目的实施。负责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七)负责城乡规划、城市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拟订城市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相关成果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八)负责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化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队伍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发证等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4〕13号),设立天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地方性规范、标准和业务程序,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乡空间发展战略、区域协调发展等前瞻性、战略性规划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涉及城乡建设的公共政策,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建设中的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关系。


  (三)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平衡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业和专项规划;负责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 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乡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负责核定用地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组织规划项目的实施。负责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七)负责城乡规划、城市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拟订城市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相关成果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


  (八)负责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和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化工作。


  (九)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档案管理队伍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发证等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方案》提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


  (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


  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四)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国土资源部表示,通过改革试点,将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集体土地建租赁房”有何意义?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要实现的是政府、社会、农民和住房保障家庭的共建共赢共享。


  第一,“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是中国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意味着以后“土地改革有巨大的空间”。


  第二,这意味着政府向社会大规模转移土地红利,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


  第三,这意味着一大批低成本土地入市,由此产生一大批低成本房屋,对于抑制高房价、高租金将产生巨大作用。


  根据刚刚公布的“办法”——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想想看,如果集体组织自行开发,不仅政府征地环节没有了,连开发商这个环节也省去了,节省的成本会非常巨大。以北京、上海为例,土地成本占房价构成的70%,这部分就可以免去。加上开发商环节的省去,农村集体建设的租赁房成本可能只有商品的20%(一线城市)到30%(二线城市)。这是非常令人震撼的!


  第四,大城市郊区农村户口价值大增,将产生一大批新富阶层。这些农民将成为大批租赁租房的股东,长期享受土地红利。


  住房“购租并举”是大势所趋


  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到12个城市被列为首批开展住房租赁的试点,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部分城市住房供应正从“重售轻租”转向“购租并举”。


  当前,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但租赁市场发展仍处起步阶段,市场发展空间广阔。相关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5亿,当前每年新毕业大学生700万左右,以新毕业大学生、农业转业人口等为主的新市民成为租房主体。流动人口中近七成会选择租住私房解决居住问题,但租房规模份额仅占不到6%,而发达国家如美国,租房份额占比高达五成。


  实际情况是,一些热点城市在出让土地时已要求开发商100%自持,而不少房地产公司也已开始探索自持长租公寓的经营模式;另一方面,利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未来也将丰富整个租赁房市场,改善民生。


  从购到租,不仅意味着中国在住房供应体系方面开始“补短板”,也是调控思路的重大转变——从以往的侧重调控房价,转移到建立多元化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居住需求,从而让短期调控政策转变为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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