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我县区域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投资的,并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鼓励类的新项目。投资项目应属于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总部经济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四条 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五条 现代物流业、旅游、金融服务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 新兴服务业项目。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高效农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八条 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新引进县外企业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且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占股比例在51%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2%。
第九条 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县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年度地方贡献的5%予以奖励。
第十条 积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委托招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