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金融方面
支持设立金融机构。在全省统一监管政策下,授权绵阳市政府对科技城内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设立事项予以审批。支持科技城内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入。
拓宽科技城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科技型企业私募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受理科技城拟上市企业辅导备案,优先安排完成辅导的企业验收并申报,优先办理向证监会的推荐文件。对企业向证监会报送首发上市申请、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参加股份转让试点企业成功挂牌的,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成功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企业,每发行一期(额度1000万元以上),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科技企业,财政给予每户最高30万元奖励,并按发行价的50%给予贴息。对于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城内企业和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积极引导创业投资。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新增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在科技城新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可给予最多50万元的运行补贴;对在科技城内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将其三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作为奖励。
实行信贷风险补偿。对与政府合作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提供其担保年均余额0.5%的业务奖励补助,并承担坏账额20%的风险补偿。凡与政府合作银行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对需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给予年贷款累计发放额0 . 5%补贴;对无需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给予年贷款累计发放额1%的补贴,并承担坏账额40%的风险补偿。
(2)股权激励和成果转化方面
支持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按作价金额20%-35%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对科技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在科技城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对在实施股权奖励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所产生的费用,由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
明确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对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发明成果在科技城转移和交易的,所得收益可按60%-95%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
支持事业单位成果转化。科技城内事业单位转让科技成果产权所得的收入,按隶属关系全额缴库后,由同级财政全额安排给缴纳单位,由其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转化。
(3)专利资助和奖励方面
设立专项资金。绵阳市设立1000万元专利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支持专利申请和授权。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可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企业实施专利后五年内上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绵阳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绵设立分支机构,并获授权的绵阳市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在绵阳市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开办扶持。
(4)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方面
设立专项资金。设立了6000万元科技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城科技型企业初创阶段扶持、领军型科技创新团队资助、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高校人才培训协同创新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人才,可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助。
资助补助高层次人才。实行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财政资助、安家补助、岗位津贴三项制度。对引进的符合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可一次性给予20-50万元的财政资助和10-20万元的安家补助。
鼓励创新创业。绵阳市设立1000万元的创新基金、10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15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采用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形式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在绵高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2年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可享受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凡新注册企业注册产生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入驻政府主办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年内免房租,第3年减半;新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免费享受孵化器提供的情报信息、专业咨询、财务会计、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免费享受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服务,第三年享受50%减免。对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不超过50%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每年安排不低于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的份额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采购,并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6%-10%的价格扣除。
(5)用地保障方面
支持土地政策创新试点。对科技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实行单列管理。支持绵阳科技城开展城镇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支持科技城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先行先试,将绵阳市列入全省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自主确定土地类适用税额标准。科技城内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由绵阳市按规定自主确定,报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由绵阳市按规定自主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