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除国家明令禁止外的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2.允许市内外各类经济组织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维护等公用事业。推行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及污水处理、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广告发布权、出租汽车营运权、桥梁和道路的冠名权、黄河航运等市场化运作和特许经营。
3.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品牌买断、设备技术入股和租赁等形式的投资。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企业资产重组,除国家明文限定的行业外,外来投资者均可控股或独资经营,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
4.外来社会资本进入破产重组企业,且安置该企业原有职工60%以上,并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按上缴金额的7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安置该企业原有职工9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上缴金额的9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5.本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本市企业在新公司(企业)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以及外来企业与本市企业合并在本市注册成立新企业的,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时,经契税征管部门审批后,免征新公司(企业)应缴纳的契税。
6.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工业招商项目,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以上的,在征用土地时给予以下优惠。
①每亩建设用地平均年创产值200万元及以上或年税
收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③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④产品出口量占企业总产量30%以上或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⑤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500强企业兴办的项目;
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⑦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
⑧填补国家或甘肃省空白的项目;
⑨劳动密集型项目。
应缴纳的契税,按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报经征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实际缴纳金额,由当地财政预算列支60%,补贴企业用于发展。
7.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新办合资、合作企业或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其技术入股贡献的产值或因技术改造新增的产值,从投产之日起对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补贴企业用于发展;从获利年度起,对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前2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列支,第3年至第5年列支50%,补贴企业用于发展。
8.外来投资在3000万美元或人民币2.4亿元以上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集中供热、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80%,第3年至第5年列支60%,补贴企业用于发展。
9.生产性或产品出口型外来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80%,第3年至第5年列支60%,补贴企业用于发展。
10.从事种植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的外来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列支,第3年至第5年列支80%,补贴企业用于发展。
11.新设立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按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其税收优惠政策至2010年期满后,企业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少于我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年限,不足年限部分可继续享受我市有关优惠政策。
1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中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本市投资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40%予以补贴;用于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
13.外来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跨国公司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在土地使用和各项费用收取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