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户标准
1、落户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自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之日起,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须达6万元(含6万元/亩)
2、落户南昌向塘开发区(物流园企业除外)、南昌武阳中小企业创业园、南昌南新滨江工业集中园等地区的企业自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式投产之日起,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须达3万元(含3万元/亩)以上。
二、土地使用
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项目用地按照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落户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后,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后,可按以下比例奖励:
1、落户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在项目用地符合开工条件1年内实现投产见效,且当年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6万元(含6万元/亩)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24元/平方米,用于基础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2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8万元(含8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3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10万元(含1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落户南昌向塘开发区、南昌武阳中小企业园、南昌南新滨江工业集中园等地区的企业在项目用地符合开工条件1年内实现投产见效,且当年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3万元(含3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18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2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第3年度,年均缴纳的生产经营性税收亩均达8万元(含8万元/亩)以上的,奖励落户企业占地面积30元/平方米,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三、建设规费
签约落户的企业,在全面履行合同责任、义务后,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后,采取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相当于地方财政向投资者征收建设规费的金额(建设规费指:市政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