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全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外资项目
(一)对外商独资项目引进者,由项目受益者,按照下列标准,以人民币一次性给予奖励。
1、项目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万美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2、项目注册资本在101~500万美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8%奖励。
3、项目注册资本在501~800万美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7%奖励。
4、项目注册资本在801~1500万美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奖励。
5、项目注册资本在1501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引进者,参照引进外商独资项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国外贷款项目的引进者,按贷款金额的0.2--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内资项目
对引进内资项目者,由项目受益者,按照下列标准,以人民币一次性给予奖励。
1、项目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8%奖励。
2、项目注册资本在1001~5000万元之间的(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奖励。
3、项目注册资本在5001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奖励。
上述三项标准适用于青岛以内内资项目,引进青岛以外内资项目,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0.2%奖励。
三、项目受益者为享受税收奖励的村委和开发区管委会。有村庄享受该项目带来的税收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承担70%,该村委承担30%。对于没有村庄享受该项目带来的税收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全部承担。对不在开发区纳税的项目不予奖励。
四、特别奖励
(一)引进外资项目属世界500强者,且当年资金到位达30%以上、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下的,除享受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外,再另行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20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内资项目属国内知名大企业(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中央部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企业、国内百名民营大企业),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资金到位达30%以上的;或实际到位资金过5000万元大项目的项目引进人,除享受有关内资奖励政策外,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对引进国内重点院校、重点科研机构投资且投资额200万元以上者,再给予项目引进人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引进青岛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者,再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开发区内原有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按增加额实际到位数的0.1%奖励企业经营者。
六、对引进项目、资金者的奖励,每项只奖励一个认定的引进者。对于特别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一个项目只享受一项特别奖励。
七、机关工作人员引进租用区内现有闲置厂房项目的,除兑现以上奖励外,每个项目奖励机关引进人员1000元。
八、对引进项目者的奖励,企业开工投产后予以兑现。兑现程序为:引进项目者本人写出申请,提供证据(包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设备购买发票、工程决算书等凭据、企业证明等),实际到位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审计,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核查后提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各项证据齐全者,奖金兑现时间不超过1个月。
九、本区非招商人员按上述奖励标准的3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管委会财政负责兑现。
十、本奖励办法第四、五、七条规定的奖励项目,奖励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列支。
十一、其它引进形式应进行奖励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对于二园(海尔园、澳柯玛园)引进的项目(含增资项目),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十三、本奖励办法由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四、本奖励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