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一)凡在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在我区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产品出口企业是指经省外经贸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七)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九)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先进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审定认可,并颁发先进技术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一)在城区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十四)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十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十七)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十八)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
1、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十九)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如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等)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外籍个人的某些所得(包括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照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为合理的部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项目)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收费和用地政策
(二十)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有关规费由市级(不含市级)以下部门收取的,一般采取零规费政策;由市级以上部门收取的或由市级以下职能部门代市级职能部门收取的,按照相关政策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区内土地采取以下政策:
1、汽车工业园生态工业城新开发的土地每亩售价6万元。
2、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除外)出让按照招、挂、拍方式到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
3、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二)客商及其直系亲属,如需办理本区城镇户口的,由区公安分局代办户口迁移手续。
(二十三)新办企业办理证照手续,可由投资者自行办理,也可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收费标准一律按省物价局规定执行,并确保在5天内办妥;属市权限办理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派员代理投资商办理。
(二十四)新办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其子女可凭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证明,在本区范围自行选择学校就学,并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二十五)实行项目引进单位负责制。引进项目的单位要自始至终对所引进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对外商投诉案件,由区监察局“经济110”投诉中心查处(电话8271110),在5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答复处理结果。
(二十六)凡在我区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纳税额超30万元人民币,以及在海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并对我区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的外商,颁发绿卡。
(二十七)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多、规模大并对当地经济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及投资非营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在土地等方面可给予特别优惠。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范围
内,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十八)鼓励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成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和资产重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十九)入园企业免征水、电增容费,用水、用电同网同价。生态工业城负责五通一平,但企业需要供电专线,由企业承担费用,入园企业需在签约后4个月内动工兴建,在1年内投产,否则视为违约。
(三十)入园企业投产后,应纳入正常环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