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收费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
㈠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净出让金和项目城建配套设施费各减免50%。
㈡凡外商购买本县企业产权或中方投资者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情况下,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基相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契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㈢新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管理费,自建办之日起前3年免缴,以后2年减半缴纳。
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玉环县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进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县得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再返还30%。如果再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到大麦屿经济开发区和县科技工业园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对在大麦屿经济开发区和县科技工业园区设立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当地的最低限价予以出让,优先保证水、电、气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中、高级专业人才,由县政府解决其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重点优惠:
㈠农、林、牧、渔优质高产新品种引进、开发、培育、推广,文旦与水产品精深加工和海洋医药、海洋化工生产项目,外商注册资本按期到位,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㈡兴办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临港型以及符合国家鼓励类新产品、新材料的生产性项目,有利于推动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与规模经营,外商注册资本按期到位,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㈢其它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以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地方建设基金、农村教育附加费由县财政部门先征后返。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增值税属县财政留用部分的返还30%。营业税县得部分返还30%,建设用地净出让金和城建配套费各减免60%,并允许3年内分期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