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在简阳市内(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除外)投资兴办企业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不含入驻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的企业),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对在我市新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获利起,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在简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对固定资产投入进行贷款贴息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30%;1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40%;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一年期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60%。贴息补助实行一次性补助(凭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单申报),最高贴息额不超过一年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四条凡我市工业企业,开发拥有国家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每创一个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争创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获国家免检产品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每创一个四川名牌、四川著名商标的和创省级技术中心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第五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六条对在我市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批准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经批准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八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入驻我市划定的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到70万元/亩的,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供地价格6.4万元/亩结算;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供地价格7.4万元/亩结算;投资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供地价格8.4万元/亩结算;投资总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按供地价格10万元/亩或该宗土地实际征收成本结算。
第十一条入驻企业按8.4万元/亩预交征地款。如果征地实际成本(含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青苗补偿、地上附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安置房建设、工作经费等)高于8.4万元/亩,则按实际成本预交。
供地原则上按挂牌方式出让(按预计款起挂)。企业全额缴清成交价款后,方可办理用地和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涉及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测绘费、评估费等相关税费按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迁入市工业集中区,原企业交回土地经政府公开处置变现后,在确保财政计提国家规定基金的前提下,其起拍价以内实现的土地增收部分安排30%用于企业及时搬迁。
第十三条鼓励投资者投资进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政府可使用土地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土地出让后,必须在半年内进行实质性建设。凡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项目,1年以内建成投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1年半以内建成投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2年以内建成投产。逾期未建成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闲置一年的收取土地价款的30%的闲置费,闲置两年及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工业用地按规划提高容积率,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对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涉及的各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的生产厂房建设配套费全免,其它行政性收费中属简阳市本级部分全免;属事业性收费的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属经营性收费的由市政府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政府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为项目落地办理好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不超过45个工作日。对工业、城市建设项目,在环评初步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用地规划红线图,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两证一书”,在项目土地款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地工作。
第十八条放宽投资办企业的条件。在我市投资组建有限公司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一次缴清,也可分期到位,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认缴部分在两年内交清。在我市利用高科技技术投资入股的,经双方约定,有关部门批准,其投资比例可达到35%。现金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十九条凡新引进的第三产业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各类第三产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书或场所租赁证明,可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第二十条第三产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供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供地政策的第三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项目落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第三产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凡经注册登记的新建投资企业其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即可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同时符合简阳市人民政府以及以上各级政府出台的多项财政奖励扶持优惠政策条件的,只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需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应按财务年度结算,于次年1月份向市招商局申请并提交:企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投资立项批复;双约束双促进合同;投资总额审核批复;开、竣工证明材料等;上年度经营、财务、纳税证明材料,由招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凡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业主,在行政服务、医疗保健、居住及子女入学、道路交通、通信及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提供相关权益保障服务,营造重商、亲商、护商、爱商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以及当年建筑面积、税收入库额等数据的界定,由企业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局),再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入驻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的企业按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