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股本以出让金确定。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单位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经政府批准,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政府同意,可抵押融资。
(三)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新建企业。
(四)集体经济组织和外来投资者利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联营、联建兴办工业项目的,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
第二条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收费给予减、免、缓。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下限收取,免征自来水工程设计费、环卫保洁服务费、劳动年检工本费、水利建设基金、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等5项收费;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职工教育基金等3项收费缓收2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按应缴的50%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