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熟市税赋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率为24%,其中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从事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从事农、林、牧业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率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比例超过70%,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期。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
外资企业利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且经营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所得税款的40%,若再投资建办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技术先进性企业,则退还再投资部分全额所得税。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根据国家规定享受退税优惠。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可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常熟市土地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用地原则,主要有四种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常熟市人才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紧缺专业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人才的户口迁入,不收取城市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