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国(境)内外人士参与本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引荐项目是指来溧新办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传统纯贸易类、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为我市引进投资项目作出贡献的国(境)内外各界人士,即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由项目投资人和实际建设所在镇(区)共同确认,并由镇(区)出具项目引荐人证明书,每个项目只确定一个引荐人。
第三条奖励办法。以引荐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为基数(需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经现场核查),制造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非制造业项目按3‰奖励,外资项目按再增加50%的权重计算给予奖励。新模式下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单独奖励。
第四条引荐奖的确认和兑现。
(一)引荐奖每年年终进行奖励。项目完成登记注册并开工建设后,由引荐人凭相关证明向项目所在镇(区)申报,镇(区)对引荐人资格确认后,以市发改委项目审批文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数,初步核算项目奖金,报市招商办审核同意后,对引荐人兑现项目奖金的20%,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项目投产后,由镇(区)对该项目进行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数核查,核查完成报市招商办,由市招商办审查,最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兑现所有剩余奖金,奖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发放。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励资格,并由监察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二)专业招商人员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引荐的项目,奖金参照上述办法计算,其中60%奖励给个人,40%奖励给所在单位。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可根据本规定,从实际出发制定招商人员引荐项目奖励分配办法。
(三)引荐奖一律以人民币计发,外资项目引荐奖按申报时当年度12月31日的外汇牌价计算。
(四)引荐人领取引荐奖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五条奖金来源由财政资金列支。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溧委发〔2012〕43号文件附件《溧阳市关于引荐外资项目的奖励办法》废止,在本办法发文之前落地的外资项目引荐奖仍按原溧委发〔2012〕43号文件附件《溧阳市关于引荐外资项目的奖励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