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引进我区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领军人才,推进人才和科技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慈党〔2011〕14号)和慈溪市“上林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慈党办〔2011〕5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慈东滨海区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创园)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政策扶持
第1条为入园企业免除800平方米的创业园前三年的租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内,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前三年租金按指定价格减半收取,场地物业费等按正常收取。
第2条入园企业和研发机构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其实际上缴税收中的慈东滨海区留存部分,按60%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3条水电气等管线,园区负责铺设到厂区,厂区内部分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4条入园企业高层次人才在市级以上人才奖和海外工程师评选、各类人才培养工程选拔、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申报推荐。
第5条入园补贴。达到入园要求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50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5万元;注册资本在15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1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1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园补贴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以入园时第一次注册为准,以后增资不再予以补贴;若在二年内减资或撤资,按照补助条件退回多补部分或收回补贴。入园补贴在企业投产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慈东滨海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2.协助申请慈溪市及以上政府各类创业资助和扶持经费,提供项目与资本对接服务;
3.协助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保护等。知识产权
第6条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慈东滨海区开发建设管委会重新申请认定入园资格:
1.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2.企业分立的;
3.更换名称的。
第7条科创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入驻科创园资格:
1.不再符合本办法入园条件的;
2.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资格,提供虚假资料的;
3.未从事所申报项目或其它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活动,或进行转租的;
4.自签订入孵协议三个月未进驻的;
5.孵化场地三个月以上无工作人员使用的;
6.擅自改变孵化场地用途的;
7.入孵时间超过一年半,项目、工作情况毫无进展的;
8.孵化期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