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国内外经济合作,促进淳安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淳安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鼓励外商和国内各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者、专业技术人才等来淳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县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淳创办工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等项目。
二、鼓励外地投资者来淳投资兴办符合淳安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并达到相应的投资强度、投资密度、产出率、容积率和环保要求。
1.来淳投资的工业项目,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结合淳安实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凡三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四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2)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2.来淳投资的农业(包括农产品加工、生产、服务、流通)项目,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凡三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四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2)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3.来淳投资高新技术项目(以县科技局认定为准,下同),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结合淳安实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第六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2)自生产经营年度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3)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实业,在投资的实业生产经营后,对科技人员转让技术成果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科技人员技术成果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的额度。
(4)来淳投资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同等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4.来淳投资能源、公路、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十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5.来淳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项目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的,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第四至第十年按50%额度予以奖励。
6.对特别重大的来淳投资项目,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财政奖励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政策,结合淳安实际,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财政部门将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中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补贴的额度为企业进口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所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50%。
2.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50%的额度予以奖励。
3.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含控股、兼并、收购、改造工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度按企业应缴所得税的50%给予减免,第六年至第十年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2)从企业经营年度起,前两年财政部门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的额度予以奖励。
(3)涉及办理房产过户的,免缴调节基金和房产过户的手续费。
4.外商来淳投资符合淳安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项目,同等享受本规定所定的资金奖励政策。
5.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淳投资,同等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上述政策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来淳投资项目涉及土地出让,根据投资强度、产业要求、科技水平、税收贡献、就业程度、节能降耗、环保等指标先行预审,然后按照“招、拍、挂”程序取得。
六、凡符合淳安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并实际到位的,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在现有收费标准下限基础上,再下浮50%征收。
七、营造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1.充分发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及时有效地为淳投资者办理审批、登记等各种手续;充分发挥机关服务效能投诉服务中心的督查功能,认真负责地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投诉,并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依法保障在淳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3.鼓励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及时协调银企关系,为企业的间接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4.实行企业收费登记卡和检查、评比许可证制度,严格规范各类规费的收缴工作和检查、评比行为。
5.对来淳投资者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就读免收借读费。
6.外来投资者具有同等的社会地位,鼓励外来投资者积极参与劳模、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各类评选活动,并为外地投资者参加本县的参政议政活动提供条件。
八.凡以前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