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依法适用如下税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印花税。
1、企业所得税及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方所得税及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3%计征。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再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所得利润再投资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上投资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均应缴回已退税款。
4、汇出分得利润不征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或免缴所得税的利润,汇出境外不征税。
5、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原工商统一税条例不再执行。
6、预得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20%的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率,一般规定在10-15%。对租金所得的征税税率在6-10%之间。
7、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房价,按企业自有的房屋建筑的账面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增,年税率为1.2%。
8、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每辆每年税180-300元不等;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每年为60元;机动船舶由海关征收吨位税,免征牌照税。
9、印花税:各类经济、技术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记载资金的帐薄、产权转移书据,按0.1%,0.05%,0.03%,0.005%税率纳税。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税额均为每年5元。11、对1996年1月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生产的物资出口的,可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