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现区委、区政府建设现代服务强区的目标,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物业经济,优化辖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领域,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的审定及奖励资金的设立:
(一)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科技局、租赁局、工业园管理局、会计核算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评审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第一年由区财政拨出100万元人民币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奖励支出情况补充拨款,专项用于招商引荐奖励。
第三条奖励对象及引荐人的认定:
(一)区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区政府开展招商合作,合作内容包括:引荐投资项目落户罗湖、招商信息咨询、推介策划、宣传、国内外招商会议的组织筹备等。对于成功为我区引进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区政府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二)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沟通,使得投资方在罗湖区范围内落户的行为。引荐人的责任是向投资方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协助投资方与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
(三)区政府确认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有助于推动辖区经济发展的大企业迁册及注册罗湖,以投资企业的实际注册金额计算奖励引荐人,引进的资金是人民币,可按引进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注册金额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2、注册金额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3、注册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4、注册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5、投资企业属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或境内外上市公司,对引荐人除按上述奖励外,再追加奖金5万元人民币;
6、引入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第一年内投资企业实际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引荐者除按上述奖励外,再追加奖金5万元人民币。
(二)对引进租用罗湖区写字楼一年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对购置我区写字楼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按每平方米5元人民币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凡符合上述第三条第(一)项奖励标准条款的引进企业,本条奖励标准同样适用。
(三)龙岗坪山罗湖工业园的招商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对上述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奖励标准未涵盖的入园项目另行议定。
第五条奖励申报认定程序:
(一)在项目注册资金成功到位后,由引荐人向区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荐人签名或签章的奖励申请书;
2、引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引荐单位需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
3、投资者、区内合作方分别出具的引荐证明材料;
4、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材料;
6、对符合第三条第(一)项第6点奖励标准的项目,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有关纳税证明。
(二)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引荐人,由区经贸局核实,招商引资奖励项目评审小组会审后,区财政局按评审小组的决定核拨,由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给引荐人。
第六条其他:
(一)引荐人获奖励后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引荐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未涉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