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注册
第一条凡来本区投资办企业的,由金牛区招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条投资者凭身份证、照片、验资证明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必要登记前置手续,办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降低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的收费标准,减少企业注册登记成本。
第四条在登记手续齐备合法的前提下,企业注册、登记、办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建立“工商登记注册快速通道”,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二、土地使用
第六条凡来本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道路、能源、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征地时经批准实行优惠价,并免缴区属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第七条在本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征地,实行成本价,并减半缴纳区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第八条在本区新办的企业,经营初期缴纳耕地占用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迟到年末前缴清。使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按现行规定,实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享受最低标准再下浮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九条区国土部门可为企业代办有关土地征用、出让、变更使用权等手续,代办费减半收取。利用本区乡镇企业已办用地手续的土地兴办企业,在变更土地使用手续时减半收取手续费。
三、财政扶持
第十条对新办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办企业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区实际所得部分之和的60%,后3年按30%,由财政给予扶持;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实际所得部分前两年按100%,后3年接50%,由财政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兼并、租赁本区经营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继续在我区纳税的,可按企业的主营业务性质,经区政府批准,可享受本规定第十条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对于财政的扶持资金,企业要单独列帐,只能用于生产发展,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区财政不参与管理和收益分配,只保留最终处置权。
四、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
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凡当年实际纳税达到100-200万元(含100万元)、200-30O万元(含200万元)、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企业,分别按实际纳税额的1%、2%、3%,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根据企业实际纳税情况,如达到下列条件的,可对企业法定代表入进行奖励:
l、实际纳税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并比上年增长50%,其中实纳地方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40万元;
2、实际纳税在30O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并比上年增长4O%,其中实纳地方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50万元以上的(含15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
3、实际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并比上年增长30%,其中实纳地方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第二十一条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其中的一条,不能两条政策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纳税十强”企业;区委、区政府每三年命名一次“金牛明星企业”(金牛明星企业是指命名期内连续三年获得“纳税十强”称号的企业)。获得“金牛明星企业”称号的企业,区委、区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以该企业当年的实际纳税额为计算依据;企业的实际纳税额是指该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减去当年财政给予企业的扶持款后的余额;企业实际纳税额汇算时间按财政年度计。
六、鼓励引进高新技术和各类人才
第二十四条大力支持本区高新科技企业发展。以高新技术作为出资的可占企业工商注册资本的35%,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还可适当提高所占比例。
第二十五条经区科委、区计经委、区财政部门认定的新引进的新产品、重点项目、新办的科技型企业或新列入国家、省、市级“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攻关”、“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实行一年一定的特殊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有国家级、省级重大发明的人才或有特殊才能、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工,到本区领办、新办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优先审批、办理调入手续和给予入城户口指标。
第二十七条凡进入本区经市级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子女,可申请办理入户指标。
第二十八条对列为区重点骨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子女,在本区幼儿园入托或中、小学就读的,可免收教育成本补偿费和调剂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