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确定了省对外重点开放的投资领域,制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的一系列政策,以及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相关制度。我们坚信:通过这些重点项目的强推、优惠政策的实施,一定会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争先前来投资创业,我省新一轮的“大开放,大招商”高潮即将到来。
鼓励外商投资的十项优惠政策是:
一、减税。对设在山西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山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企业研究开发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免税。对设在山西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山西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省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山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四、贷款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产业发展规划,属于省产业发展资金、山老区发展资金资助对象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五、设立专项扶持基金。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企业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平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等人员的奖励。
六、重点项目优先扶持。对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各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七、优先供地。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
八、四类投资获奖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一定规模以上,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九、外资物流设分公司。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省设立分公司。
十、公共设施项目放开经营年限。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