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第一条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照顾,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第四条外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被省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第五条海口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经济特区内销售的,除烟、酒、矿物、油、糖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