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政策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除执行国家减免税期(免二减三)期满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底,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减免税期(免二减六)期满后,从第九年至第十二年底,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
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同时已缴纳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的2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我市留成部分的25%由市财政予以扶持;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的3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我市留成部分的40%由市财政予以扶持。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交通、旅游、社会公益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项目按下线的50%征收。高新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缴纳的水,热增容费、中小学建设基金,按下线的50%征收。所有行政规费统一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协调解决。
土地优惠政策
按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征用)、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用地要求,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使用权的取得。凡是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投资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项目投资者,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具土地出让金、占用费、开垦费、管理费等费用的30%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一次性缴纳。待收缴后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再给予返还,用于扶持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占用费、开垦费、管理费等费用的40%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缴纳。待收缴后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再给予返还,用于扶持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占用费、开垦费、管理费等费用的50%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四年内一次性缴纳。待收缴后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再给予返还,用于扶持企业。
4、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金、占用费、开垦费、管理费等费用的60%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一次性缴纳。待收缴后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对世界500强企业、科技含量较高的独资企业,可无偿使用土地,其费用由我市承担。
凡外来投资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一次核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分期付款。
5、征用土地每亩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一类地不超过2.4万元,二类地不超过1.8万元,三类地不超过1.2万元,四类地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