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推进陆川县的对外开放,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鼓励外地客商到我县投资,调动本地资本兴办企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陆川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办法。凡在陆川县投资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的国内外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基础上,还享受本优惠办法。
财政扶持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扶持工业企业的扩建、技改项目或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对不同类别企业的扶持办法如下:
1、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度缴纳税金属县地方分享部分在2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基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20%的扶持基金。
2、在陆川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需要向银行贷款的,经批准,可享受县工业发展基金按一年期限银行贷款利率50%-100%贴息。
收费优惠
(一)取消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一切不合理收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一律全免。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和收费标准,提高透明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的80%收取。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严禁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凡目录以外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监察和物价部门举报。对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取。
(二)对企业收费项目,实行“明白卡”收费办法,由物价部门审批发放,如需进入企业收费统一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备案。
用地优惠
(一)征用土地(指毛地),按以下情况给予优惠:
1、进入陆川县北部工业集中区的新办企业(或项目):
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万元且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万的,按每亩2万元提供建设用地;
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平均投资强度每亩10-30万的,按投资强度的减少幅度提高建设用地价格,但每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③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平均投资强度不足每亩10万元的,按每亩3万元提供建设用地;
2、下列企业(或项目)使用的土地可给予更大优惠,具体价格由县政府按“特事特办”原则审批: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且平均投资强度每亩达到30万元的;
②平均投资强度每亩超过50万元的;
③全球或全国知名品牌企业;
④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⑤劳动密集性,安排劳动就业特别大的。
3、凡国有、集体土地转让兴办生产性企业的,除土地成本价格外,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在收取后按80%安排给企业做为发展基金。
4、凡在陆川县新办工业企业,可以采取“以税换地或直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每亩地年交税5万元,连续交五年或者在五年内累计提前交税25万元/亩的,企业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土地出让金由财政从企业上交税收中支付。
土地价格优惠后,成本价格不足部分由县、乡(镇)财政负担。
(二)各种土地征用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交易税、土地丈量评估费等一切费用,投资者按上述价格交清土地费用后,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投资建设的或未经县政府批准而`终止项目或中途变更的,县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四)租用工业用地兴建企业的,由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或者采用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解决企业用地问题。